请问:
自然人股权的公司吸收合并,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吗?
答复:
是的,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原因是吸收合并的过程中,被合并方的自然人股东占有了合并方的股权,从而被合并方公司注销。被合并方的自然人股东会存在财产转让所得的20%的个税(被合并方公司评估净资产超过被合并方的自然人股东原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当然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通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上述指的是合并方公司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若是合并方公司企业所得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被合并方及其自然人股东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在重组交易中,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老师,自建的办公楼,尚未取得产权证,不能开租赁费发票吗?
答复:
1、首先明确一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允许对外租赁?
这个是允许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对外租赁,属于真实的对外提供了租赁业务,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是允许开具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即便没有产权证,只要存在真实的租赁交易,房东仍有义务向租户提供发票。租房发票的开具并不完全依赖于产权证。
注意: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可能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不允许开具房租发票,这需要跟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沟通。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