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三十而立(含七年之痒)遇到三十天,当一腔离婚的热血遇上离婚冷静期被按下暂缓键,当出围城的路限行而进围城的人们又犹豫再三……人们的婚姻或许正寻觅着另一种结局。在我们开启“离婚冷静期的今生和前世”的阅读前,不论你学术成就高低,亦勿论你是否为法律专业人士,请自觉摒弃掉“法律万能主义”裹脚布,轻装上阵。期待我们都能透过争议条款的讨论,明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在研究和探讨过程中重塑内心的公平正义理念。
本文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I.立法脉络
II.数据参考
III.域外镜鉴
IV.立法释义
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 二是协议登记的离婚比例逐渐提高。 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
V.学术释解与司法适用
一是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两感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二是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法定期间为30天。 三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力,是在法定期间内延缓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效力而发生,即通过期间的设定,由当事人自行评判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强烈,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
(1)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双方须在中请之日起30天内均不撤回申请; (3)30天届满后,30 天内“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一为冷静期限,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为撤回期限,即自前述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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