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今生前世

学术   2024-10-28 19:08   北京  

当三十而立(含七年之痒)遇到三十天,当一腔离婚的热血遇上离婚冷静期被按下暂缓键,当出围城的路限行而进围城的人们又犹豫再三……人们的婚姻或许正寻觅着另一种结局。在我们开启“离婚冷静期的今生和前世”的阅读前,不论你学术成就高低,亦勿论你是否为法律专业人士,请自觉摒弃掉“法律万能主义”裹脚布,轻装上阵。期待我们都能透过争议条款的讨论,明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在研究和探讨过程中重塑内心的公平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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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學悅讀匯館


I.立法脉络




1.2024年8月17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

其中对于“离婚冷静期”拟引入《婚姻登记条例》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的一个有效措施。《民法典》实施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还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

2.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对外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重新规定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其立法的目的与现实意义非常明显。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制度的一种回归,以适度地限制离婚自由追求家庭与社会稳定。立法上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和初心不仅是避免草率、冲动型离婚’还有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实现离婚协议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4.2020年5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民法典草案协议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作出回应

该负责人认为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5.2020年两会期间,蒋胜男代表就明确提出“建议删除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提案

蒋胜男代表认为“离婚冷静期"以个案强制全体,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冲动离婚只占5%,成年人可以自己负责,后悔还可复婚,无需法律救济。”

6.2010年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民盟中央委员、《中国妇女》杂志总编辑)提交《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
在提案中,尚绍华代表指出:“2003年之前,我国离婚需要有一个月的审批期,很多夫妻在这一个月中后悔,挽救了不少婚姻。但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协议离婚只要手续齐全,可以立即办理。事实上,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记者电话采访尚绍华,她表示提案是受到某网络对80后婚姻稳定情况调研的启发,80后“双独生婚姻现象”逐渐显现。据上海地区的调查显示,“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一年左右,就因为各种原因闹离婚,冲动型、草率型的离婚越来越多。

“许多国家有关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采取冷静期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尚绍华代表说。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她建议,“立法机关、民政部门应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同时,设立公益性质的婚姻咨询服务,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

7.2019年年底,有关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正式公布在《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草案中

8.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

4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9.2017年3月17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给因带小孩儿等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据安岳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介绍,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从安岳县法院新设立的“家事少年审判庭”发出,通知书内容由其经过一天推敲最终形成。随后还向其他23对夫妻发放了该通知书,分别设置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冷静期。

10.2017年7月和10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试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分管家事少年审判工作的门洪科副院长介绍,该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些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起诉离婚只是源于冲动、赌气或者双方父母的过多干预,这时,如果按照正常的离婚案件直接进入程序,往往会“生米做成熟饭”,将危机婚姻拉上了离婚的“快车道”。根据该制度,法院将给予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本院申请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冷静期;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11.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该指引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将离婚冷静期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有所不同,供广东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执行操作。

12.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查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00年随着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日渐深人心,要求逐渐减少公权力机关对私人生活的介入。此外,这个条例的变更和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精神是相匹配的,即强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简化离婚程序。在此之前,离婚当事人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后来也不需要了,甚至取消了婚检制度,因此协议离婚的审查期限也顺应趋势被取消了。

1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审查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审查期,但其并非离婚冷静期,而是指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不立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需经婚姻登记机关一定时间的审查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期间。尽管该规定的确试图避免当事人草率离婚,但实际上其作用并不明显,原因有二:其一,该制度侧重对离婚理由的审查,是否准许离婚具有不确定性;其二,该规定只是授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手续,没有实质性的配套制度辅助离婚审查期起到预期效果。



II.数据参考





从民政部公开的数据获悉,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 2017年的3.2%。其中,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足见登记离婚比诉讼离婚多得多。另可得见,取消审查期之后,导致离婚更容易,甚至非常草率,产生了不良的后果。此外,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可能影响一部分领域的社会诚实信用的价值观趋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在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民事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后发布的《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我国离婚状况呈现的五大新特征之一即为90%以上的夫妻仅仅是一方有离婚诉求,近10%的夫妻双方均有离婚诉求。


III.域外镜鉴


1.英国:离婚反省期

《婚姻诉讼法》(1973年)第3条规定: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第一年禁止离婚的规定并不妨碍当事人以第一年一方配偶的通奸或其他法定事由为由在结婚满一年之后提出离婚。对于有特殊情况要求分开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分居。

2.法国:离婚考虑期

《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3.韩国:离婚熟虑期

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 2005 年推出了“熟志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在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危急婚还是死亡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

4.美国:离婚等候期

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另有,《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条第3款规定 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1个月,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1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比利时、奥地利、瑞典规定的考虑期为6个月。


IV.立法释义



全国人法工委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立法释义(择摘):

本条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自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问题突出,表现有:

  • 一是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
  • 二是协议登记的离婚比例逐渐提高。
  • 三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导致冲动、轻率、草率型离婚的数量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离婚高峰。

为防止轻率离婚,几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者提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对此问题进行了深人的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期的规定。2018年8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几个主要问题中指出: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得到了多数赞成。这一内容经过草案的几次修改更加完善。本条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子女、双方家庭及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本条中规定的 30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据本条规定,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V.学术释解与司法适用



1.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等:离婚是对同床异梦死亡婚姻的断舍,不是对情感冲动危机婚姻的放弃

为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实质正义,相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中请之日起法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具有以下特征:

  • 一是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两感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 二是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法定期间为30天。
  • 三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力,是在法定期间内延缓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效力而发生,即通过期间的设定,由当事人自行评判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强烈,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赋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权,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继续进行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登记离婚程序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既不申请撤回,有不继续办理离婚登记,视为撒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通过两款设置了两个“30日”和两个“撒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本条规定,离婚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该申请30日内,离婚双方有一个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待上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离婚双方方可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在上述30日的申请离婚期间内未申请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围绕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挽救危机婚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本意,是通过设置一个法定期间,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慎重考虑,改变现行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当即申请、当即办理”的现状,防止因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

近年来,由于受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许多人视婚姻如儿戏。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鉴于目前离婚率逐年增加的现实情况,立法者为减少冲动离婚作出了很多立法努力,我国离婚制度虽然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原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在离婚登记制度中设置“冷静期”,并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合意的前提下,通过时间延缓程序的启动,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择,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和民众期待,此次“婚姻家庭编"明确地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下来,是对各地对婚姻冷静期制度先行试点经验的复制和总结,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写人30日的“离婚冷静期”,便是实例,但同时也为协议离婚的手续增加了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完整的协议离婚登记一般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 (1)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 (2)双方须在中请之日起30天内均不撤回申请;
  • (3)30天届满后,30 天内“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Via@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

2.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等: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要素x适用规则x适用提示

■ 制度要素

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第一,适用主体。此即选择协议离婚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

第二,适用期限。具体包括:
  • 一为冷静期限,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二为撤回期限,即自前述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适用效果。如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之申请,即不发生离婚之法律后果。此时,如双方亲自到场申请颁发离婚证,则相关机构应当发给双方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 适用规则

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主要遵循如下规则:

1.两愿离婚。这包括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离婚、自愿登记离婚。

2.单方阻却。此即任何一方均可自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而使记机构不能颁发离婚证,该过程中亦不能以此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3.默示放弃。此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完成后,在其后的30日内不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撒回离婚登记申请,放弃了此次登记离婚的机会。

4.程序独立。此即该次申请登记离婚如撤回或因默示而被视为放弃,婚姻双方仍然可以再次主张登记离婚,同时,需要再次提出登记离婚之申请。

■ 适用提示

第一,在适用该制度中,要注意区别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所赋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不同方式。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非要取代诉讼离婚,该制度系对婚姻加强保护,但其规定中并未限制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权利,亦不可能代替司法机关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并未就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次数予以限制。此即如当事人愿意选择协议离婚,则在撤回或被视为撒回申请后仍可继续申请它更趋于提示婚姻双方离婚申请提出的慎重与离婚方案的完整等。

第三,作为新制度的执行者,婚姻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冷静期内出现伤害、威胁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受害方可立即报警及寻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保护,亦可向相关单位、亲属或有帮助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等求助。起诉离婚无间隔30日的要求。

虽然该条文并非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登记事务的规定,但其在对其法律效果的判断则要依据上述规定内容解析。

Via@杜万华主编《民法典实施精要(下)》第五章 “离婚”专题一“离婚冷静期”,法律出版社2022年9月版

3.周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离婚冷静期十问十答

应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近日,记者采访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周袁,请他对公众疑问作出解答。

问题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何在?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问题二: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予以处理,若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则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离婚一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离婚自由。

问题三: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文是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四: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践踏的文明底线,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伤害。另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五:冷静期内强行发生两性关系,是否涉嫌强奸?

离婚冷静期内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时并未实际解除。因此,双方仍然享有夫妻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一方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发生两性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发生两性关系以双方意愿为前提。若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问题六: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转移、挥霍发生在何时,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七: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产生新的债务或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共有财产?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务或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问题八:冷静期满后,双方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变更怎么办?

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登记离婚。如果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产生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九:该项制度实施之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实践,效果如何?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该条虽未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出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即是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

就庐阳区法院而言,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创新式应用,采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立冷静期,即在双方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在法律框架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的6个月,让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调整情绪、救治婚姻,实现在不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和诉权的基础上,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对于生效的离婚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会被要求出具离婚判决书,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庐阳区法院自行设计了制式化的离婚证明书,只载明案号、当事人姓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个人隐私。

问题十:该项制度实施之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会有哪些改变?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随之引入离婚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诉讼离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被废止,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衔接期如何处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问题。

Via@《范天娇:增设离婚冷静期意义何在?是否限制离婚自由?十问解答》,原文首发于《法治日报》2021年1月17日

4.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离婚冷静期”不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

围绕“这30天期限即'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侵犯婚姻自由”的话题,自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以来就争议不少。“要想整明白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清楚“离婚冷静期’要解决什么问题,它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以及这个问题意识提得对不对?”5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离婚冷静期”问题予以回应。

孙宪忠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当事人增加了一个“门槛”,让那些对婚姻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的当事人,有一段冷静思考、妥善扶择的时间,这并没有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实际上都经过了很多考虑,最主要的考虑就是它是不是有利于婚姻当事人。” 在孙宪忠看来,婚姻当事人如果在婚姻建立的时候就很草率,离婚的时候也很草率,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占到5%就不是少数

Via@《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离婚冷静期”不涉及对其他人所谓的绑架》,原文载于《中国社会报》2020年5月27日

5.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设置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

现在增加了一个30日的反悔期,或者叫冷静期,是吧?那么在这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 

夏吟兰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那么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它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这个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规定了一个离婚的冷静期,你在冷静期内再认真地慎重地考虑,你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当事人现在有很多甚至是规避政策的这样的一些草率离婚,所以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Via@《解读新修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 这些新增要早知道》,首发于央视客户端2020年5月20日

6.杨立新、蒋晓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Via@《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原文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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