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禁止事项 违反将被处罚

政务   2024-12-01 22:53   新疆  
11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刘昱彤摄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文胜说,《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消防法治化水平,强化部门责任和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5章34条,分为总则、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特别对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电动车的消防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放置蓄电池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违反《条例》上述禁止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统一审议认为,《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明确各方火灾预防职责,细化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报道)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马安懿

审核:张斌

终审:董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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