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四、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七、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八、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九、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马安懿
审核:张斌
终审:董晔林
微信号:xinjiangr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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