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也是少交或者不交,这种做法真的合规吗?
1
社保和公积金基数不一致
合法吗?
大家需要注意一件事,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和缴存跟社保缴费比例是不一致的。
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和60%之间进行核定。
但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是按照职工月社平工资的3倍,比例在5%-12%之间。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与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费相关,大部分地区以最低工资为缴存下限的基准。
由于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选择调整缴费基数,以控制人力成本。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较为一致,但也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故意设置不同的缴费基数。
那么这种不一致的情形,会产生什么影响吗?
社保和公积金是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每个职工的权益和福利。然而,由于各自机构的独立运作和管理,导致了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核定和征收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目前,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核定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并且征缴责任统一由税务局承担。这种分散的管理方式,导致了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虽然各部门之间有信息共享,但是彼此并不相互隶属,也没有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但从长远发展和合规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应当规范一致。
2
社保和工资不一致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必须纠正一个误区,即最低工资≠社保缴费。比如说,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而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指引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通知中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省市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3
社保、工资和个税必须在同一地吗?
一般来说,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等!
4
社保挂靠可以吗?
不可以!
自2022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社保挂靠,违法!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也规定:人社部再次明确社保代缴违法,且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
这意味着5月1日以后,“社保挂靠代缴”面对的不仅仅是监察稽核,也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而且挂靠社保,个人也会承担风险,受到影响:
1、个人征信受影响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失信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参保缴费无保障
找公司“挂靠”,自己要多交一份“挂靠费”(美其名曰“服务费”)。由于和“挂靠”公司并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不仅享受不了工资、福利等待遇,如果真出事,《劳动法》也保护不了你。
3、“挂靠公司”不靠谱
一些公司打着社保“挂靠”的幌子实施诈骗行为,收钱后出具假的社保缴费凭据,实际并没有办理社保。有的公司会先交几个月社保费获取信任,最后卷款跑路,盲目地信任这些公司给你画的“大饼”,小心人财两空!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51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