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 | 埃德蒙·伯克:帝国与革命的双重变奏

时事   2025-01-28 09:06   浙江  

埃德蒙·伯克是一言难尽的,如果非要概括的话,那么贯穿埃德蒙·伯克政治人生的两个重要思想要点,那就是“帝国”与“革命”。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埃德蒙·伯克可谓帝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一生主要时间供职于帝国权力的核心——议会平民院,但他又身处一个特定的革命时代,这个时代就是18世纪中后期,欧洲启蒙运动正在经由资产阶级革命实践而主要在西方文明世界范围内重新规划和奠基一种新的政治科学(托克维尔)及其宪制体系,人类历史上两场最为重大的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正在酝酿爆发。这两场革命都与欧洲启蒙运动直接相关,与人权及自决权的理论发现直接相关。美国革命的直接意义在于成功挑战了大英帝国的宪法秩序,开启了“非殖民化”的自决先例,在大英帝国的庞大身躯与版图上钻出了一个巨大的豁口。当然,美国革命的意义并不限于“非殖民化”,更在于通过《独立宣言》和1787年制宪而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科学”,美国宪法的典范性或者一种超越英帝国的民主宪法模型在北美大地成长成熟。法国大革命在思想与历史先例上对美国革命有所借鉴,但主要根植于欧陆自身的启蒙激进主义思潮与建构主义的哲学传统,其原创性、彻底性、颠覆性和破坏性远远超过美国革命。

1.维护英帝国的自由秩序

可以说,这两场革命挑战了两种帝国秩序:美国革命挑战了光荣革命后的英帝国秩序,这是一个自由帝国,但在殖民地维持着某种支配性的威权统治;法国革命则挑战了法兰西的封建专制帝国,这个帝国无论是在内部秩序还是外部殖民秩序上均有专制成分。作为帝国政治哲学家的埃德蒙·伯克深陷于两场革命的洪流和搅扰之中,对美国革命之自由精神予以高度肯定,但对法国革命的激进性则予以彻底否定。埃德蒙·伯克的《法国革命论》可以说是那个火红的“革命时代”中孤独的智者之声,若干年后回望,我们不得不佩服埃德蒙·伯克的政治洞察力与思想定力。如果没有埃德蒙·伯克声嘶力竭的思想呐喊与政治平衡的追求,英国议会改革走偏甚至模仿法国革命的激进运动未必不可能,辉格党内部就出现过对法国革命的误判与礼赞,这种党内分歧甚至造成了埃德蒙·伯克与党友的政治决裂。

实际上埃德蒙·伯克的研究者常面对埃德蒙·伯克思想不一致性的难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埃德蒙·伯克对这两场革命的立场。同样是启蒙运动背景下的自由革命,埃德蒙·伯克褒扬美国革命而贬抑法国革命,表面看来似乎很不一致。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有过批判,认为埃德蒙·伯克是资产阶级小人,其在两场革命中的立场陡转完全屈居于一种政治贿赂逻辑,在美国革命中被北美殖民者收买,而在法国革命中则被英国君主收买。与埃德蒙·伯克同时代的潘恩原来对埃德蒙·伯克颇有好感,但也因其对法国革命过分负面的立场而决裂,愤然写下《人的权利》加以系统反驳。吊诡的是,为法国革命竭力辩护的潘恩最终却差点死在雅各宾派专政的断头台上,华盛顿总统没有施救,法国革命当局也没有宽宥,只是因为死刑执行的细节失误而幸免。对法国革命的激进和暴虐本质,埃德蒙·伯克的政治直觉超过了潘恩的自由常识。潘恩的《人的权利》融贯着一种欧陆气质的激进人权观与民主革命激情。某种意义上,无论人们持何种立场及是否喜欢,埃德蒙·伯克与潘恩都构成了无可取代的思想丰碑,成为现代政治世界之左右政治话语的经典来源,而现代政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对埃德蒙·伯克与潘恩进行平衡与再平衡的结果。

埃德蒙·伯克在两场革命中的一致性是可以证成的:其一,他是帝国政治家与哲学家,帝国主权及其利益自然是无法回避的出发点与思考原则;其二,他是英国式自由的捍卫者,因此无论是英国王权对自由的威胁还是英国议会对北美自由的威胁,甚至东印度公司的暴政,对爱尔兰天主教徒的压制,都是他反对的对象,他认为英国式自由应当是普遍和公正的。所以,严格而言,埃德蒙·伯克是一个服膺于英帝国宪法秩序、维护光荣革命传统的“自由帝国主义者”。埃德蒙·伯克以自由之名为北美辩护,同样以自由之名反对法国大革命。

理查德·博克教授在《帝国与革命:埃德蒙·伯克的政治生涯》(英语世界伯克思想传记系列中最为厚重的一部著作)一书中正确还原了埃德蒙·伯克思想的一致性:其一,埃德蒙·伯克肯定征服者权利,但反对这种权利在“帝国化”过程中演变成的“征服精神”,认为这是一种历史倒退;其二,埃德蒙·伯克维护一种英国传统下的“自由精神”,这是其政治人生的一根红线与底线,谁触犯就反对谁。在此,我们可以延伸一下关于埃德蒙·伯克之帝国利益原则的思考。埃德蒙·伯克认为帝国秩序与自由事业并不矛盾,甚至帝国权力本身应当成为扩展自由的基础和保障,他内心之中是希望英国式自由在北美、印度、爱尔兰等殖民地获得宪制保障的。当然,这里有个限度,即殖民地自由的扩展不能损害帝国主权与帝国根本利益。埃德蒙·伯克所期待的英帝国是一个“自由帝国”,他本身是“自由帝国主义者”,这是他对帝国政治学与帝国政治行为的理想性设定。但现实并非完全符合理想,甚至与理想相悖,因为实际统治帝国的是各种政治派系,他们有各自私利,未必能够自觉地理解和践行一种自由帝国的政治理想。所以,尽管在帝国主权问题上埃德蒙·伯克与其同僚们保持立场上的一致,但是当帝国议会通过北美征税法案以及帝国放任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治理暴政时,埃德蒙·伯克就以自己的方式展开了政治斗争:前者体现为《美洲三书》式的议会辩论,后者体现为针对黑斯廷斯一案的漫长而艰难的弹劾。

除了自由政治原则的融贯性之外,埃德蒙·伯克对两场革命的立场差异应该还与革命本身对英帝国利益与秩序的冲击力度不同有关。美国革命远在天涯,且美国革命领导者只是追求殖民地独立自治,无意于反向输出“革命”,而且美国革命在其纲领与原则上对英国宪法借鉴和运用颇多,理查德·博克教授的思想考证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北美尽管独立,但一方面对英帝国秩序基本盘没有大的冲击,多米诺骨牌的革命效应没有在其殖民地即刻发生,另一方面美国革命在原则上属于英国宪法遗产的落实而非颠覆。埃德蒙·伯克从美国革命者及其宪法实践中看到的是一个英国的“复制品”而不是相反。当然,美国革命的结构性创新也是有的,《联邦党人文集》确实构成了一种“新的政治科学”,但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仍然是英国式的。

法国革命则不同。法国革命建立在抽象的人权论基础之上,其所理解和追求的自由并非传统秩序中的自由,而是一种崭新的抽象自由。因此,法国革命实践了一种不同于英国革命及美国革命的新原则,标志着革命内涵的新开端与创新意义。汉娜·阿伦特在《论革命》中具体考察过法国革命的创新意义。埃德蒙·伯克维护帝国,法国人追求解放,都是以自由为名。看来,自由的魔力或者历史恩怨正在于其多义性。

2.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

其实这里涉及一个对埃德蒙·伯克的经典定位问题:埃德蒙·伯克到底是自由主义者,还是保守主义者?埃德蒙·伯克生前就与英国政治中的辉格党、托利党牵扯不清,但大体上是一个辉格党人。埃德蒙·伯克死后,两党都对埃德蒙·伯克进行思想遗产的不同诠释与争抢。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曾发生过埃德蒙·伯克的属性之争,刘军宁的埃德蒙·伯克与蒋庆的埃德蒙·伯克很不相同,但我觉得他们刻意放大了埃德蒙·伯克的某一面向,未能完整理解埃德蒙·伯克。埃德蒙·伯克是这样的历史站位:在英国政治内部,相对于维护王权的托利党,埃德蒙·伯克偏于自由的辉格党立场;在欧洲政治对抗中,相对于法国式的激进自由主义,埃德蒙·伯克偏于保守的英国宪法立场,此时无所谓托利党还是辉格党,而是一种克服了内部政治分歧的光荣革命式的英国立场。所以,埃德蒙·伯克既是保守主义者,也是自由主义者,我称之为“保守自由主义者”。具体而言,埃德蒙·伯克的保守主义是英国自由传统下的保守主义,埃德蒙·伯克是要保守英国式的自由,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内容。因此,埃德蒙·伯克保守主义不同于欧陆式的迈斯特主义,也不同于儒家式的文化保守主义。

何为英国式的自由,这个概念非常重要,也构成了埃德蒙·伯克保守主义的实体价值内涵。不过我们似乎要适当区分保守主义的两个层面:其一,作为方法论的保守主义,主要是一种思维方式与治理哲学,处理的是传统与变革的关系问题,埃德蒙·伯克在这方面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教诲,支持一种改良主义的变法模式,反对激进革命,这一层面的保守主义似乎可以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其二,作为价值论的保守主义,这就打上了浓重的英国式自由的价值观标记,对英国这样的“自发秩序”而言是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但对于其他社会,不仅是东方社会,也包括欧陆社会,则是需要经过较为激烈的革命才能造就英国式自由的具体内涵的。也就是说,为了获得英国式自由的实体内涵,在手段上很难采取与英国式保守主义完全相同的方式和路径。法国革命乃至于中国近代革命常被作为激进主义的典型加以分析乃至于批判,可似乎又有某种历史必然性,因为法国与中国都不具备英国式的自由传统以及英国保守主义的自发秩序。

作为方法论的保守主义具有人类历史经验上的普遍性,但作为价值论的保守主义要在英国与欧陆及东方社会之间通约,则有很大的难度。也因此,中国改革开放可以从容接受方法论的保守主义,但无法接受英国式的价值论的保守主义,无法在东方社会价值与英国式价值之间实现真正的和解与兼容。自由不仅是一套理念,也需要具体的实践技艺,埃德蒙·伯克见证了英国、美国和法国三种主要的实践模式,服膺英美方案而贬斥法国方案。当然,埃德蒙·伯克思想在此是颇具张力的:他的《法国革命论》应对的与其说是法国社会的激进革命本身,不如说是法国革命“范式输出”对英国式自由的直接而具体的威胁。

在理查德·博克教授的书中,埃德蒙·伯克将法国革命的“原罪”归结为对欧洲文明根基的摧毁,具体而言是在财产权、宗教权与惯例权三个层面加以激进改变。在财产权层面,英国普通法和代议制的核心使命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并认为这是社会团结与凝聚的基础,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根据,但法国大革命肆意剥夺有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否定财产权的合法性,宣扬抽象人权与平等观念,这主要损害了法国贵族的利益及美德。在宗教权层面,英国保护宗教自由,而法国大革命却以激进的人权教义否定传统宗教的合理性,攻击和镇压僧侣阶层,剥夺宗教财产,过度张扬世俗主义自由,人为割裂宗教与社会的天然有机联系。在惯例权层面,英国对传统社会秩序予以尊重和保护,对组成社会的主要利益集团及其惯例性特权予以法律化,但法国大革命以抽象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将同意原则转化为即刻的人民直接行动,将建制化、分层化的“社会”予以虚化,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无社会的共同体”,并在道德上对惯例性权利一概作为封建特权予以批评和否定。埃德蒙·伯克认为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摧毁行为,法国大革命造成了一个废墟式的法国社会,而其政治承诺就是依靠当代人的理性建构可以塑造一个崭新的理想社会,这种革命的激进主义变成了过度浪漫化的社会革命实验,造成了法国社会长时段的动荡失序与巨大的人权人道灾难。

法国大革命的激进社会实验思想来自启蒙的理性乐观主义,认为人类的理性知识进步已经足够掌握“宇宙真理”而能够俯视和改造一切旧有传统和秩序,逐步遗忘了欧洲文明史中日积月累的保守理性传统。这种启蒙理性主义甚至在霍布斯身上早有体现,他认为国家是“人造的人”,好像可以像大玩具一样先拆卸成零件再重新组装。革命就是一种社会实验,但传统分类上存在“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之别,前者以英美为典型,后者以法国革命为代表,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和保全传统社会。社会性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构成了埃德蒙·伯克的保守自由主义与卢梭或潘恩式的激进自由主义的本质差别:前者是一种关于自由秩序的社会本位,人性必须在具体的社会性与社会秩序中养成文明内涵并维护该种秩序,而不是一种脱离具体社会语境、自由自在的原子化个体;后者是一种关于自由秩序的个人本位,认为人性可以脱离具体文化和社会属性而成为自足的“裸人”,社会实验可以根据这样的“裸人”标准按照理性契约论的方式进行。

埃德蒙·伯克保守主义将宪法秩序理解为“过去的人、现在的人和未来的人”的连续统一体,每一代人的立法主权是有限的,是需要受制于多代人智慧与实践累积而成的传统与秩序框架的,但激进自由主义的理性根据完全与历史无关,甚至历史本身就是需要批判和虚无化的对象,从而为每一代人确立了无限的立法主权,可以与传统秩序完全割裂,越彻底越革命,越革命越进步。可见,埃德蒙·伯克对两场革命的立场不一致的背后恰恰反映了英国式保守自由主义与欧陆式激进主义的世界观与哲学传统的深刻差异。与德国古典哲学的体系化偏好及内蕴的革命激进因素相比,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经验主义更值得探究和守护。这里既有实践政治意义上英美做得更好的原因,也有苏格兰启蒙思想内在理性根据更充分的因素。

本文摘自《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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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国家是“人为设计”(artificialdesign)的结果。它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各个致力建国的政治家们自觉追求的政治活动结果,二是政治思想家们理性提炼的规范政治体。就现代政治家们对国家建构的尝试来讲,其理性性质弱于后者,但实践特征胜于前者;就政治思想家对现代国家建构的贡献而言,其理性成果强于前者,但实践引导弱于前者。但从政治思想史的视角看,政治思想家对现代建国的设计,具有从理论上探究的优先性。


  一般而言,政治思想界习惯于就某个政治思想家的论述来处理现代国家的设计问题,比如就马基雅维利区分政治与道德的界限来看现代国家的本质。这是一种局限性很大的思考方式。现代国家的设计是经由数代政治思想家的共同努力,才克尽理论建构之功。从现代政治思想史来看,如果不是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与洛克对现代建国三个关键时刻(threecriticalmomentsofstateconstruction)的递进展现,人们不可能完整地把握现代建国的总体状况。而对这三个时刻,政治思想界习惯于将其分别加以观察和论述。[1]本文认为,这是对现代国家设计不连贯也就是一种扭曲性的理解。为此,将以上三人递进展现的建国三个关键时刻连贯起来进行分析,便成为准确理解现代国家建构情形的前提条件。围绕这一建国时刻立论,致力于建构现代国家的人们才足以规避现代国家设计的理论—实践陷阱。


一、天壤之别: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分界


  现代建国的政治理论有一个复杂的展开过程。清理这一历史演进过程的前提条件,则是古今之争维度呈现出来的国家形态差异问题。如果古今国家形态并无根本差异,那么古人也就替今人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国家的理论建构任务;而如果古今国家形态具有根本差异,那么今人就必须另起炉灶,构建“现代的”国家框架。只有在弄清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人们才足以进一步揭示建构现代国家的政治思想进程是否由某一思想家一次性、一揽子地解决了的问题。


  一般而言,论及国家建构和国家发展的理论,都将之放在自然历史延续的过程中,借此消除古今国家之间的界限,力图把国家看做政治体自然演变的过程。从国家作为统治机制的本质特征上讲,这一看法是有根据的。但如果从国家的历史结构特征上看,这一看法则掩盖了国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根本结构变化。在古今两个时间端点上,传统国家(古)与现代国家(今)结构上的本质性特点存在着根本区别。[2]


  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既在实践上也在知识上有区别。实践中的国家形态是一个政治史的问题,不属于这里要考察的对象。知识形态的国家是本文关注的核心。简而言之,在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和洛克递进性地从理论上对现代国家进行自觉、系统、深刻的知识学概括之前,一切关于国家的知识形态上的论说都属于传统国家的知识言述。


在对现代国家进行理性设计以前,传统国家以其呈现的实际形态,可以区分为几个类型:


  第一,暴力征服型国家。众所周知,古典的帝国(ancientempire)形态,都是暴力征服型国家。中国历史上的秦帝国、元帝国、清帝国,西方历史上的古罗马帝国,更早的亚述帝国,都是典型代表。这些超大型古典帝国的建立是诉诸战争征服的结果,而其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骑马民族或者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征服。在简单的暴力逻辑基础上,古典帝国成功建立起来。国家在暴力基础上产生的一套复杂政治建制,就此获得了它延续至今的公认特质。[3]


  第二,经家庭结构放大构成的政治社会。最典型的是古代中国承自周代的国家结构。众所周知,从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从一般社会结构进入政治社会结构,中国“拖曳着氏族血缘的巨大尾巴”。周代的宗法制就是一种家国同构的体制。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种伦理—政治关联结构构成了国家的基本结构。[4]将家国统合起来的方式是“事父以孝,故忠可移于君”,这一原则构成了中国古典统治史的基本法则。


  第三,城市—国家(城邦)类型。这一类型以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为代表。这一国家结构呈现了初始文明结构(家火制度)以及抽象的、理性设计的古典制度两种形态。前者的国家结构形态与东方国家类似,主要是在家庭关系扩展的基础上构成国家体系。[5]后者则是由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代师生着手设计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便是希腊作别家火制度,建立在超越血缘关系、立于政治关系基础上的国家形态,进入以公正为导向的古希腊典范国家形态的标志。这一形态是其他所有古典文明国家未曾出现过的国家形式。[6]家火制度的崩溃导致国家结构的萌生,这一崩溃的动力,不仅是家庭规模的扩大,而且是古代战争的频仍。古希腊城邦之间频繁的战争使家庭、家族的成员日益无法应对需要。家火制度时期的希腊城邦,人数不多,封闭性过强,资源明显短缺,于是外邦人、奴隶逐渐成为兵员来源,并借助战功取得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因此,古希腊城邦制度不得不改变其家庭—国家紧密联系的初始制度,逐渐建立起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公正取向的城邦制度。随着获得公民身份的城邦成员增多,国家规模扩大,家庭议事式的政治结构不敷应用。而基于相对周全考量的民主制度的设计,成为希腊人的独特创制。在库朗热看来,希腊古典国家的诞生是四次革命的产物:首先是去君主的革命,这场革命将教权与政权分离开来;其次是家庭组织革命,将长子特权废除,促使氏族社会解体;再次是国家成员革命,使平民进入城邦;最后是公民权利革命,不仅拉近了富人贵族与下层阶级的距离,而且以公众利益作为政制运作的导向,民主制度就此确立起来。[7]古希腊(罗马)经历四次革命之后,政治体制运行于新的民主准则之下。苏格拉底三代师生因应于城邦制度变迁,发现需要一种抽象的、理性的国家设计,以便引导国家的发展,柏拉图的《理想国》应运而生。柏拉图将现实中的所有政治制度宣判为不合理的制度,他完全凭借自己的超凡想象力,构思了一个理念性的国家。这个“理想国”与现实中所有的国家形态都无关,它完全是理念性的,是对理想形态的国家进行的全面勾画,因此它不受现实政体优劣的评价束缚。它完全脱离了神旨。[8]这一国家形态为颠覆现实中的任何政体准备了政治理论。可以说此后的国家理论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展开,是由柏拉图提供的原初精神动力。


  第四,政教合一国家。中世纪欧洲的国家形态最为典型。尽管中世纪的国家形态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以教权为中心的政治布局始终构成这一阶段政体安排的核心。“重要的只是未经分化的基督徒:宗教不与政治分离,政治不与道德分离,诸如此类。最要紧的只是人的基督教信仰,而不是他的社会或道德行为。至少在公共领域中,他的行动不能以基督教以外的其他任何规范来判断。这种整全性的观点,或者换一个更合适的名字,叫做‘极权’的观点(虽然我们需要马上补充,这和极权主义的现代含义并无关系),是一个需要记住的特征,只有这样才能知道我们所谓的政治理念和概念在最初是如何产生的。”[9]中世纪这种政教合一的国家特征,与古代和现代都极为不同。


  传统的国家形态分别与呈现这些形态的地区的政治情形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些国家形态并不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应性。在形式构成上讲,古代传统国家形态具有可比较的类似性质(如都经历了城邦制度阶段)。但从实质结构上讲,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都是其区域环境的产物,只有现代国家形态才具有跨区域、跨文化的普适性特点,这是因为现代国家的生成动力与传统国家完全不一样。从物质角度讲,现代国家在15世纪的国家征服逻辑当中建立起来,但这一逻辑并不是古代那种纯武力性的,更为重要的现代征服逻辑蕴涵在市场经济形式中。从观念视角看,15、16世纪兴起中的现代国家缺乏政治理论上的系统归纳。现代统一国家最初呈现为绝对君主制国家,其成熟形态是施行宪政民主制度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在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的阶段,出现了现代国家理论。一直到民族—国家完形时,现代国家随这一过程展开的国家理论建构才相应趋近于成熟。此时,国家的基本理念如自由、平等、博爱,国家的制度安排如宪政、民主与法治,国家的现代宏观结构如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与互动,才由政治理论家加以正当化,成为国家建构理念的诸构成要素。对上述国家要素的综观性论证,不仅要依靠政治学来完成,也依赖于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多学科来完成。


  就现代国家的实践推进过程来讲,法国在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建构上力拔头筹,它率先在欧洲建成令人艳羡的统一国家。但是,法国并没有提供具有世界意义的现代早期国家建构的理论论证,倒是尾随在法国后面,以其为楷模、试图建构统一国家的意大利,为这一国家形态提供了理论证明。从而为现代国家之由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演进到自由—宪政主义的民族—国家的规范状态,提供了最初的国家理论范式。法国之后,英国人经济形式的先行探索,将荷兰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推衍到与之适应的政治建构领域,从而为现代国家的结构状态——从国家的强大到国家的规范,提供了政治理论的两次论证。现代国家的兴起、发展与成熟告诉人们,它是与传统国家完全不同的、理性化设计的产物。这样的设计完全不同于希腊晚期阶段柏拉图三代师生对古典国家的理性设计,而是终结古典国家的理论形式。现代国家的理性建构理论,则是开拓国家建构的现代局面之理论总结和实践引导。


  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结构性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诚如德国哲学家康德对现代人精神状态的根本特征的概括:现代人不再寻求神的庇护,也不再在神秘的观念中确立规则,理性让“人为自己立法”。康德呼吁人类“要有勇气使用你的理智”,走出受到蒙蔽的状态。而“这种启蒙所需要的无非是自由;确切地说,是在一切只要叫做自由的东西中最无害的自由,亦即在一切事物中公开地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⑩相对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的出现,康德哲学自然属于晚起,但它却相当准确地概括了先起的现代国家哲学精神。现代国家是其所有成员即公民,以天赋人权为依据,共谋建立起来的政治实体,而这一建立过程由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们自觉推动。它不是神性、暴力或道德的产物,而是政治谋划的结果。在现代国家的建构中,神归神的逻辑,人归人的逻辑;道德的逻辑归道德,政治的逻辑归政治。政治成为政治体成员表达意志、实现自由的工具。理性,就此成为现代国家建构最重要的动力。


  其次,在现代国家建构中,国家主体不是神性力量、城邦传统,更不是德性力量。这些支撑古典国家形态的观念基础,各有擅长的政体形态——神性主体支持政教合一的世界帝国,德性力量支持超民族的世界国家(或“天下”)体系,城邦传统维系着城市国家的精神基础。现代国家尽管是人类运用理性建构起来的政治实体,但直接呈现为民族—国家的形态。政治上成熟的民族,自觉地建构适应于民族政治利益的国家实体。世界国家的想象依然富有吸引力,[11]但民族—国家的想象构成国家建构理论的主调。


  最后,现代国家是在政治家的实际操作和政治理论家的设计之间逐渐凸显出来的国家形态。政治实践逻辑的优先性和政治理论逻辑的滞后性和跟进性,构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突出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理论仅仅是国家建构的副产品。相反,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萌芽状态的绝对主义国家有些无知冥行的特征。但从意大利建构现代国家开始,政治理论与国家建构如影随形:马基雅维利的建国理论与意大利的建国实践不分先后,而英国的现代建国理论更是由霍布斯、洛克直接从建国进程中及时抽离出来,[12]这是与现代国家兴起的历史复杂性相关的。现代国家范型不是由一个国家而是数个国家完成的,而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也不是由一个政治思想家提出的,而是由数代政治理论家完善的。相比而言,由意大利开端到英国建成的现代国家范型,在政治理论上分别由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递进地予以证成,他们堪称政治理论上的“现代国家之父”。


二、设计现代国家:建国三个关键时刻的逻辑起点


  在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政治理论的自觉成为意大利、英国最令人瞩目的特质。诚如前述,法国在现代早期的国家建设中脱颖而出,但政治理论上的阐释相对滞后,未能提供富有典范意义的、系统的现代建国理论。意大利接过法国建国的政治理论阐释任务,由马基雅维利给予现代建国理论的首次系统说明。此后,由于英国的现代建国领先于西欧国家,相应促成其政治理论优势。霍布斯和洛克联手拿出了现代建国的典范理论,制约了此后国家建构的基本理论思路和实践进路。列举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与洛克三人来讨论现代建国的政治理论,原因是他们分别在建国的政治理论上凸显了三个关键时刻,阐释了国家必须统一、国家必须强大、国家必须规范这三个连贯的建国理念,为现代国家建构打下了最稳定的三角理论支架。


  现代国家是在世界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13]这意味着,即将脱胎而出的民族—国家,在建国上没有可以依傍的对象。希腊时期,城邦并不是一个民族的统一政治建构,星罗棋布的城市国家及其相互征战,证明同一个古典民族可以建立多个政治体。罗马与基督教世界的政治建构是世界社会的,不过罗马的世界政治社会是世俗的,而基督教时代的世界政治社会是神性的。现代国家则是以政治上自觉建立国家的民族为行动主体的,这一民族有历史、语言、文化、土地等既有要素对其的塑造,在实际建国时更具有政治上主权、政府与成员身份资格的推动。因此,民族的既成要素必须被激活,才能对民族国家建国的“民族”因素进行有效聚集。同时,进一步需要对民族的政治建国之“国家”因素进行谋划,以期收到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政治认同效果。由此,民族—国家的建国才具有了双重保障:具有明确政治意志的民族,致力于建构自己的主权国家。围绕这一目标,必须作别世界社会的宽泛认同模式,克服建国中的政治分裂,建构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制。一旦这些目标的达成在体制上遭遇困难,具有雄才大略的政治家就成为国家建构的决定性条件。正是因应于这样的时机,马基雅维利为国家必须统一进行了原创性的论证,从而凸显了现代建国的第一个关键时刻。


  马基雅维利的建国思想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在政治理想上,他认同古典共和主义立场,这一点在《论李维》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这也是波考克撰著《马基雅维利时刻》所着力张扬的一面。在政治现实上,马基雅维利着力申述政治家统一国家的不计一切,从而断然将道德与政治切割开来,这在《君主论》中得到鲜明的体现。显然,从现代建国史的角度看,《君主论》的原创性远远强于《论李维》。尽管有论者强调指出,《君主论》比看上去的专制主义蕴涵着更多的共和主义,而《论李维》则比看上去的共和主义蕴涵着更多的专制主义,但毫无疑问,《君主论》的定位是在政治现实维度指向的国家统一,而《论李维》的定位则是在政治理想指向的共和主义。如果说后者是马基雅维利写给自己朋友的一部书,以表明他的政治价值选择的话,前者则实实在在是在指点意大利的统一事业。[14]人们常常将《论李维》的共和主义倾向视为马基雅维利对作别神权政治、进入世俗社会的辩护书,并且把《君主论》作为权谋诡诈之术的集合,因此将前者的价值远远置于后者之上。其实,这是对《君主论》阐释国家必须统一的现代建国关键时刻之独创性观点的贬抑。[15]无疑,马基雅维利对世俗政治社会兴起的共和主义表达,具有不可忽视的现代性内涵。但共和主义的古典蕴涵是世界社会赋予的,对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兴起来说,共和主义的政治驱动力明显弱于现实驱动的国家统一要求和实用主义的政治术。不过,当《君主论》与《论李维》在共和主义的基点上重合时,政治实用术的价值指向就凸显出来;当《论李维》对冲《君主论》的政治实用术时,后者的现代指向也就更为鲜明。不过,如果没有《君主论》凸显统一国家这一现代建国关键时刻,《论李维》也就不过徒发思古之幽情而已。还需要注意的是,马基雅维利看重古典共和主义,主要是因为他对罗马国家扩张能力的推崇,但他对君主威权的重视,则直接源于统一国家建构的需要。国家建构的实际处境是,尚未统一的国家完全不可能具有向外扩张的强大能力。这也是《君主论》的现代品质高于《论李维》之处。


  这样的论说与马基雅维利的处境有关。现代国家建构创生的第一个重要资源就是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国家政治统一。缺乏政治统一的国家,不可能进入建构民族国家的政治进程,而极有可能处于一种民族意志涣散、政治实体划界而治的分离状态。只有具有共同民族认知的统一政治主体,才能构成一个具有主权支持的强大国家。而马基雅维利生活的意大利恰恰就处在四分五裂的国家状态中。马基雅维利的参政生涯,尤其是其在法国的经历,从内外两个向度上塑造了他的建国思维。就意大利国内情况来讲,马基雅维利凭借自己深厚的人文修养,得到了佛罗伦萨共和国第二国务秘书的职位,并被派驻当时欧洲最强盛的法国,担任外交官。这一经历使他深度介入了作为共和政体的佛罗伦萨的政治事务,佛罗伦萨在意大利不同政治体之间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很快遭到惨重打击。而他出使法国,看到了意大利的分裂造成了其国家能力的弱小,还看到法国以其建立起来的绝对主义王权国家,在欧洲政治中领尽风骚。马基雅维利以其周旋在法国上层的经验以及对操作国家权力的主事者能力的观察,痛切地发现,君主权能的大小对于国家命运具有决定性影响。基于这一实际经历,当马基雅维利被迫赋闲并致力寻求重新启用时,其撰写的《君主论》与《论李维》展现了现代建国的共和主义理想以及切合君主建国需要的君主论。[16]


  诚如前述,《论李维》的着眼点在于古典共和主义的国家扩张效用,尤其是对于罗马国力的增强与势力范围扩展的积极作用,这当然也是马基雅维利关注的建国主题。但是,相对于意大利的统一之仰赖君主的政治能力而言,这一问题明显处于次要地位。[17]尤其是马基雅维利试图回到美第奇的宫廷中发挥作用,驱使他高度重视维护统治权的能力。但这不是一个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划分出来的界限,而是建国的政治事务呈现的问题次序。在罗马人以其共和政体取得强盛地位的历史基点上,马基雅维利当然可以从容地融入自己的政治理想。但在意大利根本就没有一个统一政治体的情况下,国家强盛的想象必定要让位给统一国家的设计。《君主论》就此不能被看做政治技巧的大汇编,而应当被看做现代建国先导事务的系统铺陈。就此而言,《君主论》处理的主题是建国,而《论李维》处理的主题是国家实力的扩张。两者的先后主次,因而得到呈现。


  《君主论》一书应当被颠倒次序来阅读。从是书的后半部分开始阅读,我们可以发现马基雅维利并不是单纯把该书当做晋身之阶来处理的,也是设想启用之后统一意大利的重大建国事务。在该书的最后一章,马基雅维利着意强调:“意大利此时此刻是不是可以给一位新的君主授予荣誉的吉日良辰,是不是现在有某种要素给一位贤明的有能力的君主提供一个机会,让他采取某种方式,使自己获得荣誉,并且给本国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我觉得许多事情合在一起都是对新君主有利的,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比现在对君主的行动更合适。”[18]这句话自然是有明显献媚于洛伦佐·美第奇的意味,但从宏观上看,更关键的是他对意大利统一的强烈期盼,这是给君主展示自己能力设定的更为宏大的目标,也是他对超越君主权谋技巧之外指示的现代建国宗旨。


  正是在这一宏大目标的基础上,马基雅维利采取回溯的方式,着手总结归纳“意大利的君主们为什么丧失了他们的国家”。他说:“如果我们考虑一下我们这个时代在意大利丧失了他们的国家的那些统治者,像那波利国王、米兰公爵以及其他的人们,我们在他们身上首先发现,由于上面已经详述的原因,[19]他们的军队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其次,我们看到,他们当中有些人或者是被人民敌视,或者是,尽管人民对他们友善,他们却不知道怎样使自己免于贵族为患。君主们如果没有这些缺点,只要他们有足够的力量能够保持一支作战的军队,他们就不会丧失他们的国家。”[20]在此,马基雅维利强调君主维持统治国家权力的前提条件,不是单一的权谋诡诈之术,而是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保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二是与人民友善,三是施展权谋技巧。可见,权谋技巧在马基雅维利建国理念中的地位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高。国家建构的任务在前,君主的品质在后。“意大利的政治现实需要一个新的国家,这个国家的领导应当具有智慧、勇气和能力。”[21]这是对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申述的君主技巧的目的性设定。人们不能无视他的建国目的性,被其推崇的君主权谋论道所迷惑。


  循此思路,再阅读《君主论》的前半部分,就会明白马基雅维利高度重视君主政治权谋技巧的缘由。一方面,固然存在他谋求被洛伦佐·美第奇启用的意图,因而夸张地宣扬君主的德行(virtue)。[22]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马基雅维利重视君主的权谋技巧,是因其控权能力的高低直接关涉国家内部的几个基本关系是否得到周全处置的问题,即君臣之间是否可以精诚合作,君民之间是否愿意相互支持,君主军队之间是否可以贯通命令与忠诚。政治操权的状态决定政治建国的直接结果。按照这一思路,就不难理解马基雅维利将权谋诡诈之术提升到现代建国高度对待的理由,但他并不是将论述君主的目光停留在一般政体意义上的君主制度上。有论者认为他的这些论述缺乏真知灼见。[23]而马基雅维利真正具有创见性的论述在于“新君主国”。他首先断言,那些基于自己武力与能力建立起来的新君主国在一个高度腐败的时代是可遇不可求的。然后,他将目光聚焦在“依靠他人的武力或者由于幸运而取得的新君主国”。登上王位的新君主“为了确保他的新的王国领土安全免遭敌人侵害,有必要争取朋友,依靠武力或者讹诈制胜,使人民对自己又爱戴又畏惧,使军队既服从又尊敬自己,把那些能够或者势必加害自己的人们消灭掉,采用新的办法把旧制度加以革新,既有严峻的一面又能使人感恩,要宽宏大量且慷慨好施,要摧毁不忠诚的军队,创建新的军队,要同各国国王和君主们保持友好,使他们不得不殷勤地帮助自己,或者诚惶诚恐不敢得罪自己”。[24]此处的新君主国,直接的意思是指美第奇的佛罗伦萨,间接的意思则是指现代建国中的新型统一国家。马基雅维利对新君主的进言,之所以被读做阴损的权谋之术,在上述言辞中体现得较为鲜明。


  但是透过这些言辞,应当看到新君主处理国务的政治艺术。这恰恰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对政治应有之义的阐释传统,只不过马基雅维利使用日常辞藻加以表达出来,导致人们理解的浅白性,就成为纯粹的权谋之术了。君主对德行善恶的决断并不是围绕权谋而是围绕国家安危展开的。“如果没有那些恶行,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他也不必要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因为如果好好地考虑一下每一件事情,就会察觉某些事情看来好像是好事,可是如果君主照着办就会自取灭亡,而另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办了却会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25]基于这一原则,君主宁愿选择被人畏惧也不愿选择被人爱戴,宁愿运用诡计也不愿诚实守信,宁愿表现伟大也不愿被人蔑视。唯有如此,马基雅维利心中所想的意大利才有希望成为法国那种“组织得最好、统治得最好的王国”[26]。只有在他直白地将权谋诡诈之术的最后效用陈述出来的时候,我们才得以知晓马基雅维利是从建国的高度看待政治权谋或机巧问题的。


  公认的是,《君主论》最让人刻骨铭心的是道德和政治相分的理念。依照前面的简述,马基雅维利作出这一区分的进路,基本是将君主“政治的”权谋与“伦理的”德性传统分离。君主在政治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而此时在伦理上不必有所顾忌。如果君主首先基于伦理考量行为得失,政治上就一定被人制约,这是君主生活在险恶的政治环境之中所注定的。可惜,人们在注意到马基雅维利这一关乎“现代性”政治凸显出来的重大贡献的同时,却忘记了他这一区分的目的是为了意大利的统一这一现代建国目标,目的被其手段掩盖了。于是,马基雅维利成为一个政治阴谋论的倡导者。但追原他关注的宗旨,围绕建构现代统一国家的目的,君主所采取的种种政治手段才具有正当性。由此往前进一步推论,假如君主不是为了建构统一的现代君主国,那么他使用阴损的政治手段也就丧失了正当性。马基雅维利认为,在“围家必须统一”这一建国宗旨的引导下,与道德疏离的政治手段才显示出极端重要性。如果丢弃了建国目标,只是空谈各种政治的权谋技巧,并认为那就是其所作出的现代政治理论贡献,实在是严重误读了马基雅维利。


三、设计现代国家:统一国家呈现的强大与规范时刻

  马基雅维利在构想现代君主国据以建构的政治理论时,围绕建国目标提出权谋的重要性,他所凸显的论述宗旨就是国家统一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不仅将共和主义的古典理想放在国家扩展的第二级地位上,将建国的优先性夸张放大,而且还断然将限制政治由按照自身逻辑运行的德性伦理规范的地位,降低到忽略不计的低位上。但是,马基雅维利的建国逻辑往下展开,却处理不了关联着的其他重要问题:一个国家统一了,难道它的维系只能依靠君主持续不断的权谋诡诈?国家是否存在其自身的生命力,抑或国家仅仅是君主主观政治意志与权谋支撑的产物?进而,在君主权谋技巧的支撑下,国家就有不被规范的先天权力,从而使其成员不得不永远受制于国家或长期承受作为国家生存意志的君主的淫威?这些问题不为马基雅维利所关注,也就不是他着意要处理的政治理论问题。在分裂的意大利构想统一君主国的建构,这一艰难的任务已经让马基雅维利全神贯注、无暇他顾了。只有在解决了统一问题的前提条件下,这个国家的延续方式、规范与否的问题才有机会凸显出来,并促使政治理论家们加以刻画和解释。

  霍布斯的登场在此具有了现实动力。霍布斯生活的时代,大不列颠民族也处于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王党分子与自由分子、革命分子之间的建国思维对峙与政治实践纷争,直接作用于霍布斯的建国理论思路。上层社会的生活经历、欧洲大陆与英国之间为逃避政治风险的流亡,对他的建国思维发生了重大影响。同时,由于霍布斯对当时欧洲的自然科学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尤其对几何学甚为醉心,因此他试图建构一门关于社会政治的精确科学。《利维坦》就是在这样的政治目的与知识意图的基点上撰著的。诚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只有在霍布斯那里,这些此前孤立地浮现出来的因素,才找到它们独特的近代性质的统一存在形式”[27]。

  需要拨开几何学形式以及对君主制度的刻意示好,才能发现霍布斯现代建国的理论旨趣。一般而言,人们将霍布斯的建国理论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一是建构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二是建构起来的国家状态,三是国家主权丧失之后的情形。它们构成了霍布斯建国理论凸显国家如何强大的三个支点,而展开论述的政治前提为国家是一个人造之物。“因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这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死亡’。最后,用来把这个政治团体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公约’和‘盟约’,也就是上帝在创世时所宣布的‘命令’,那命令就是‘我们要造人’。”[28]这段话是霍布斯对国家现代性特质的准确定位。它鲜明地体现出霍布斯关于国家建构的理论特质:一是将现代国家落定在人为建构物的平台上,从而为自己清理出一块条分缕析国家这一对象的政治理论地盘;二是他将现代自然科学用以分析现代国家结构,对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科学区分;三是确立了国家建构的契约主义进路,从而明确与神造国家切割开来,彻底解构了关联上帝之城与人间之城的政治论述框架。

  由于霍布斯对国家作出了人造物的定位,因此,从国家起源的视角重新厘定国家建构的进路,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他拒斥了神学的国家神定论,认为国家起源于自然状态,而不是神定秩序。在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有两个特点尤其令人瞩目:一是人与人之间因为体力和智力总体上呈现的平等,二是一切人对一切人所处的战争处境。前者促使霍布斯申述了特别具有现代意味的个人主义立场,后者推动他阐述基于自我保全而建构国家的主张。就前者言,由于人们为了利益、安全和荣誉必然展开争斗,“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29]。在这一时期,“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0]。同时,一切政治规则荡然无存,“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公正与背义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体质官能”[31]。人们为了自我保全、避免战争,不得不遵循达致和平的自然律及契约法。前者即自然律是理性的产物,构成人们行为的自然法则。“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32]为此,只要人们能够求得和平,就愿意放弃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权利的转让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这就是后者即契约,它需要建立在守信的基础上,人们才会遵守。守信意味着避免失信,而国家的建立,是保证失信不会出现的条件。

  在自我保全不足以成功的情况下,大家一致将自己的权利交付给一个足以保全大家的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就此产生。“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托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33]这是典型的现代国家结构:它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依赖于个人的保全需要,仰仗和平秩序为其提供理由,依托于内外的划分显示它的保护性与排斥性,取决于人人的授权彰显它的权威性。但很显然,自然权利一经授予绝对主义的国家,就再无保留的必要了。[34]

  问题在于,当人人将权利授予国家之后,国家凭借什么让人人得到保全。就此,国家必须体现出真正可靠的权威性,以便每一个成员都能够信任这个统一的人格,而国家本身也因为这样的权威性表现而得到强大的维持动力。对此,霍布斯一方面通过国家的奖赏、惩罚、教化功能来确证它对成员的优先性与权威性,并彰显国家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则透过对国家主权丧失后危险状况的描述,向人们证明强大国家维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就前者言,惩罚只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促使公民守法。如果惩罚针对无辜臣民,就违反了自然法。奖赏不是国家对臣民的赠与,而是根据契约作出的行为。[35]就后者言,霍布斯举出了一系列违反国家本质的说法,他高度看重自己认定的、最有利于维持国家稳定的君主政体。改变人们对于国家认识的种种不当观念,依赖于国家对人民的教导,这着重于他们对自己政府的信赖,尊重主权者,树立蔑视主权代表者是一种大的过错观念,随时牢记国家的绝对权力,可靠区分正义与不义。当然,国家这种教导人们的行动是以下述条件为前提的:国家保障人民安全、地位平等、公平征税、制定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正确执行赏罚、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的稳定自然有充分的保证。“对主权拥有人所共知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众望所归的尊荣地位,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只要让人们看到他能果断地治理自己的家务,就可以使人民归心,而本身不需要其他什么东西。”[36]国家自身的强大力量,由此得到充分的展现。

  霍布斯之所以能够在马基雅维利的建国论述即国家必须统一的基点上,进一步阐述国家如何强大的建国理论,从外部因素上讲,是因为他生活的英国已经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任务,但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维持国家的统一和秩序,进入和平的秩序状态,成为驱动其进行国家思维的重要动力。从观念背景看,则是因为霍布斯对国家之能推动人走出战争状态、进入和平处境的殚精竭虑的对应性思索。对霍布斯来讲,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是,统一国家如何能够维护和平的政治秩序。因此,霍布斯赋予国家极重的权柄。不过对国家的这种赋权,霍布斯总是在保护人民和施展权力之间来立论的,显现出与马基雅维利不惜代价统一国家的不同建国旨趣。

  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将建国的关键时刻完全展现出来。霍布斯总是用“国家要如何如何”的句式来表达主权国家的行动,因此,国家的至上性是国家行动力的保证。让人存疑的是,国家是不是能够自觉和理性地行使它的至上权力。但这个问题不是霍布斯关注的重点。统一的强大国家,如果想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的规范状态,不能依靠一个权力不受制约的主权者,而必须依托受到严格限定的国家体系。这样,现代国家才能真正进入一个足以自我保全并且长期维持的规范状态。给出这个规范的现代国家答案的,是展现建国第三个关键时刻的约翰·洛克。

  洛克跟霍布斯一样,都是从自然状态出发,设定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进路的,但他们的自然状态相去甚远:洛克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相区分。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37]在这一状态中,理性即自然法引导人们,人们既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过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会因偏私,而处处为己并过分惩罚别人。这种自然状态不同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是自由的,没有共同裁判者;战争状态下,人们都处于敌对和毁灭之中,强力是一切的裁判者。“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38]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意图获得救济,就只有诉诸上天为唯一途径。因此,人们要想方设法避免战争状态,并且在诉诸上天、寻求救济之外,设想出现世救济之法,这就成为人类建立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动力。公民政府得以建立的理由在这里得到凸显。“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39]公民政府一旦建立,就成功地区分开了自然自由和政府之下的自由两种状态。“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而“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40]

  人类建立政治社会的救济目的规定了公民与国家间的规范关系。“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其形成的情形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和授权给社会的性质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也有(把它们看做自己的判决一样)尽力协助的义务。”[41]这样的断论显然是一种契约论的断论,而不是进化论的断言。公民放弃权力组成政府,政府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建制。洛克的国家建构理念推论至此与霍布斯的差别不大。但是,当洛克进一步论述公民们转让哪些权力给国家的时候,尤其是论述国家如何构成才足以发挥组成国家的工具性功能时,便显示出与霍布斯包办公民奖赏、惩罚与教化事务迥然相异的国家旨趣。

  洛克的国家不同于霍布斯的国家,最明显的区别就是霍布斯极力赋予国家权力,以推动国家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目的性的、强大的政治体,而洛克则极力限制或规范国家,以促使国家成为有效保护公民利益的工具性政治体。洛克从两个端点上规范国家(政府)。一方面,他强调,当人们让渡权力给国家时,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没有且不能转让的。另一方面,他着力规范一个可能侵蚀公民权利的国家,强调国家(政府)不能越位为独占一切权力的单一机关,而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权力运作体制。据此,他一面反对独占权力的君主制,“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通过他的裁决可以期望得到救济和解决”[42]。专制君主的存在仿佛反讽式地说,人们在摆脱自然状态时,承诺了一种除开一人(君主),大家都受法律约束的状态,而这个君主却独自保留着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不仅因为他掌权而扩大了自由,且因免于受罚而变得无所顾忌,就好像人们试图免于狸猫和狐狸的搅扰,却心甘情愿被狮子吞噬。这显然于理不通。因此,一种建立在多数决基础上的民主制度就势所必行。在设定民主制度的基准之后,洛克则设计出足以规范国家权力的分权体制。洛克将国家的特定用语确定为commonwealth,即共同体。在这一指向极为明确的国家概念之下,他将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三种权力形式。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同意,得自公众选举和委派,但不能超越公民的财产权,不得以临时专断的命令而只能以法治的方式行使,不能转让给其他机关,权力运行的宗旨是为人民谋福利。行政权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这是一种“经常存在的权力”。对外权作为国家对外国媾和或宣战的权力而运作。后两种权力实际上是内政与外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力形式,很难区别,两者如果掌握在不同的人手里,会导致纷乱与灾祸。[43]为了保证三种权力有序运行,洛克将立法权安置在最高位置,将内政外交权力安顿在从属地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权可以偏离人民意志行事。“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44]洛克论及的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成为18世纪宪政建国追随者的信条。[45]可见,他展现的国家必须规范这一建国关键时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依据国家致力于捍卫人民福利的最高原则,必须反对那种不利于人民福利且违反法律而裁处权力的特权,至于可以褫夺人的生命的专制权力,更要予以抵制。就此而言,依靠强制力量展开的征服不能建立起规范政府。至于试图将国家权力用来谋求私人利益的政府必然实施暴政。这样的政府就违逆了组成的本来目的,会导致“政府的解体”。政府解体的具体导因可能是立法机关性质的变更,也可能是屈从外敌。但洛克重视的政府解体形式,一是立法机关和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所受的委托,二是“当立法机关力图侵犯人民的财产,使他们自己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成为人民的生命、权利或财富的主人或任意处分者时,他们背弃了他们所受的委托”[46]。这时,人民就可以自由地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但政府解体不能被视为社会解体,政府的解体只是人民就此将权力授予新的被委托者。围绕这一转变,洛克既指出了人民对政府些小失误的容忍以及对政府一连串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奋身而起的反抗。同时他也强调,立法者一直忠诚于人民的授权,是他们行使立法权的前提条件。假如他们不信守承诺,导致人民叛乱,那不能责怪人民,真正导因是立法者违反了法律,采用了强力,因此立法者才是真正的叛乱者。向立法者指出犯下这些错误的危险性和非正义性,乃是防止政府解体弊害的最适当的方法。[47]

  很显然,洛克关于国家建构的运思,至此已经展现了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的关注焦点。诚然,霍布斯也限定了国家的保护功能,但他更关注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奖赏、惩罚和教化功能,并且后者构成了国家之为“利维坦”的基本支撑点。洛克则明显将国家建构问题转向如何将国家限制在规范状态即民主—法治下这一新主题上。他对国家的分权制衡体制的框架设计,试图解决的是国家如何得到有效规范的关键问题。这是继霍布斯阐释国家必须强大的建国关键时刻之后,对必然凸显出来的国家如何可以规范而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的强大目标之建国关键时刻的有力回答。洛克解开国家如何规范问题的症结,扎扎实实地坐实了国家统一之后如何维持以及国家以其强大实力成功绵延两者背后所隐匿着的问题的答案——一个在权力上严格规范起来的国家,才足以显示强大并维持国家统一与人民忠诚。

四、建国时刻的断裂视点与连续再现

  从马基雅维利到霍布斯再到洛克,经由他们的建国理论,将现代建国的三个关键时刻逐个展现出来:现代国家作为统一的民族—国家,统一大业是国家建构的最基础性工作。因为国家未能统一,长期陷入分裂割据状态,就必然处于受别国宰制的悲惨处境之中,也就根本无法在国家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马基雅维利凸显了现代民族—国家在统一民族基础上建构统一国家的建国关键时刻,即在国家面临统一的建国关键时刻,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借助一切政治谋略,实现国家的统一。对于马基雅维利,国家的强大还没有进入他法眼的契机。当时的意大利四分五裂,国家统一是思考建国问题的人们要满心对付的难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建国思考的核心主题。至于国家如何强大,意大利完全可以悉心模仿法国。唯有意大利先行实现法国式的统一国家建构目标,才可能走出分裂割据、被动挨打的不利处境。因此,马基雅维利不计一切地请出玩弄权谋技巧的君主,以期实现国家建构的基本目标。建国的实际处境决定了马基雅维利的建国思路,也相应决定了他将建国时刻确立在统一国家这一起点上的特定进路。[48]

  霍布斯与洛克凸显的建国时刻不同于马基雅维利。与马基雅维利将建国视为政治任务,而不是道德建构,从而为现代建国凸显统一国家的建国关键时刻不同,霍布斯无须面对国家统一问题,而是要应对国家可否具有终结战争、维护和平的能力建设问题。因此,霍布斯足以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变迁切入问题,从容设想国家建构如何可以处理好国家的自我结构与功能发挥问题。在英国王党风雨飘摇之际,革命骤然推进的时期,霍布斯不可能再像马基雅维利那样去想象一个在统一国家里无所不能的超级君主。尽管他对君主表达了非常恭敬的态度,但王党并不认同,因为这种表达的真实性被他的个人主义所颠覆。对于国家建构来讲,如何终结王党与革命者的政治对峙,保证国家运行在强有力的政治平台上,成为霍布斯必须直面的国家建构的首要问题。因此,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审视国家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问题,成为国家统一之后必定会呈现出来的重大建国问题。[49]审视这一问题的进路,既规定了霍布斯不同于马基雅维利焦虑地看待国家统一问题,而从容地进行政治理论谋划的进路,也规定了霍布斯不同于马基雅维利动用人文知识储备论述国家建构,而从疾速发展的自然科学中汲取论述资源的特点。如果说马基雅维利将建国问题从道德慎思中解放出来,为政治地思考建国进路奠基的话,那么霍布斯则将建国问题从复杂微妙的政治事务中解放出来,而为取知识进路进行解析开辟了空间。正是这种论述进路促使霍布斯对统一国家的自我存续,提供了以契约论奠基、以国家的赏罚教支撑的强大国家建构方略。

  但霍布斯并没有完成现代建国的理论任务。即使从纯粹的逻辑推导上讲,人们还可以对霍布斯提出这样的质疑:国家依约建立,但凭什么国家一旦建立之后,似乎其履约无须严密的制度保障,而仅仅专注于奖赏、惩罚和教化臣民呢?难道国家一经成员的授权,就必定会自动保护臣民的权利?因此就不必设想限制国家的方式方法和举措,只需精心考量如何驯化臣民忠诚于国家?霍布斯在国家与臣民关系上确立了对应性处理的大思路,但是,他在这一思路中着重诠释的国家建构问题则基本落在国家赏、罚、教的能力建设上。这是霍布斯国家建构理论的一个疏忽。正是这一疏忽,使霍布斯的国家潜伏着国家漠视臣民而仅在意自身强力延续的危险,也使他没有将国家建构的第三个关键时刻展现给人们。从建国的政治理论上讲,由于马基雅维利已经将国家统一问题陈述清楚,霍布斯已经将国家能力问题阐述明白,洛克需要解析的问题只能是国家如何保证行为的正当性。这就是在国家必须统一、国家必须强大后面潜蛰的现代建国的第三个关键时刻:国家必须规范。一般认为,这是洛克对英国光荣革命加以正当化的必然进路。更为重要的是,从英国呈现的欧洲建构现代国家的总体进程上看,到洛克时期,国家建构的实际进程和政治理论阐释都已经进入一个想方设法规范国家的阶段。霍布斯为强大国家的构想埋下了国家垄断一切政治权力甚至社会权力的伏笔。这样的国家,事实上不可能如其所愿地自我维持和长盛不衰。至于马基雅维利对国家统一的君主登临式设想,就更是将国家命运寄托于个人身上,一方面存在以君主权术的技巧雕饰掩盖国家建构的制度设想重要性的危险,另一方面存在国家命运寄予一人的不稳定风险。霍布斯对建国的设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马基雅维利的理论危机。但是由于霍布斯在政治理论上没有将国家彻底驯服,因此国家长治久安的兴盛之道并没有被完整地揭示出来。此时,霍布斯的国家建构思路就衍生出进一步前行的两条道路:一是国家以赏罚教的强大能力的自我维持,让臣民不得不生活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之中。二是国家以其自身的法治约束、分权制衡,保证公民心悦诚服,从而为国家延续提供规范的政治权能。这两条道路,都可以从契约论出发,都能够认同强大国家理念,但国家的存在形态大不相同:霍布斯止于强大国家的建构目的性上,而洛克则将其推进到规范国家才足以强大的新境地。这是洛克对马基雅维利提出的建构现代强大国家之进取性构思的最后保障方案。因为洛克的设计旨在驯服霍布斯的“利维坦”,从而完整地回答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国家具有强大能力的自身先决条件的问题,也就回答了国家足以自我维持的决定性理由何在的问题。由此,现代国家建构的三个关键时刻全幅展现出来。

  分析起来,在英国最终呈现的现代建国规范时刻,终于将意大利开始呈现的国家统一时刻的建国终极指向展现出来。但是,从马基雅维利时刻、霍布斯时刻到洛克时刻,并不能在任意国家的现代建构过程中,循序兑现为建国的实际进程。相反,三个建国的关键时刻存在着三种断裂的可能。

  第一,现代建国的三个关键时刻没能连贯呈现。一是现代建国完全可能停留在马基雅维利时刻而无法推进,二是可能停留在霍布斯时刻而无力步入规范状态,三是更可能停留在洛克时刻的起始状态,而无以完成规范国家的全部任务。法国绝对主义君主国家的建构,是现代国家创制史上最早的统一国家形态,但它后来无力进至霍布斯时刻。从17世纪开始,法国的衰落与英国的崛起相互映照,而英国之所以能够开创现代建国的新局面,就是因为它率先凸显了马基雅维利时刻背后的霍布斯时刻,将国家的强大能力这一现实政治问题和建国理论问题视为国家建构的重大问题,置于解决进程中。从推导的角度讲,倘若英国停留在霍布斯时刻拒绝前进,从而遮蔽了洛克时刻的显现契机,那么就会陷入王党与革命党竞争强大国家机器掌控权的混乱状态中,完全无法进入霍布斯期待的避免战争、保障和平的秩序境地。唯有洛克时刻的展现,英国才完成了现代国家的建构任务。如果洛克时刻初步展现出来,国家却没有落定这一时刻提出的国家建构任务,总是迈进在不能规范国家、艰难限制国家的泥泞道路上,那么这个国家也无望进入洛克规划的国家规范运作轨道。

  第二,三个建国时刻互不连贯的呈现,导致实际的建国状态走上设计方案的反方向。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就国家必须统一的时刻而言,统一的国家完全可能是暴虐的。它没有发挥任何使自己的公民安宁、有序生活的保障作用,反而将公民作为国家施展权谋技巧的对象。这样,国家的统一是不是能够成功维持便是一个疑问。就国家必须强大而言,完全可能对公民进行粗暴的奖赏、惩罚和教化。对此,公民只有被迫接受,但对国家的内心认同已经完全丧失,国家的强大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就国家必须规范而言,动态的规范国家完全可能是国家自认的一种状态,结果不仅不能落定在真正规范的平台上,反而成为约束公民的口实。

  第三,现代建国的三个关键时刻可能会出现某一时刻呈现或连贯呈现过程的瞬间中断。国家统一进程的戛然而止,强大国家施行赏罚教的骤然失效,规范国家的努力一时付诸东流,都在现代建国进程中出现过。这是因为,当国家统一完全依赖于英明君主时,君主自然生命的限制、政治立意的改变、权谋之术的考量都可能成为计谋性建国的障碍。而强大国家施行赏、罚、教的时候,也会因实行者的自我限制、被施行者的抗拒而夭折。规范国家依赖的公民自主、自治与自律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分权制衡的法治体系的建构,决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即便洛克时刻凸显而出,公民的疏忽和国家的刻意也可能使规范国家的时刻处于一种一现再现、不能落定的尴尬状态。

  为了避免三个建国时刻的断裂呈现,从而避免现代建国历程的中断,就必须强调三个建国关键时刻连续呈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谓建国时刻的连续呈现,具有两个明确的指向。第一,不能把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分别解释的建国时刻隔离为完全不同的建国阶段,并且对之加以孤立对待和独立处理。他们三人在不同的建国处境中,对相异的建国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理,凸显了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建国进程。这是一种具有逻辑继起性的历史进程。倘若拒绝将他们对建国时刻的阐释进行连贯处理,就是一种残缺的建国思路,未能全面呈现建国的关键时刻,因此也就无法真正完成现代建国任务。第二,不能将三人展现的三个建国关键时刻之反向的呈现认做建国的阶段性特征。仅强调国家的统一,这样的国家显然是抽象的政治躯壳;仅强调国家必须强大,这样的国家必定是惩罚式的国家;仅强调国家必须规范,完全可能落空为单纯的呼吁,而不是实际的兑现。人们必须以对现代国家建国时刻连续性的高度敏锐感,抓住建国任务完成时即落定在洛克时刻呈现的国家状态之前,一定会不断再现的建国关键时刻,有效推进现代国家建国进程。就此而言,洛克时刻不仅是规范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也是规范霍布斯时刻和马基雅维利时刻的现代建国价值基准。

  所谓不断再现的建国时刻,是指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只要还没有最后完成规范国家的建构任务,由于其间存在着三个建国时刻断裂的危险,国家建构的三个时刻会不断出现在国家运行的过程之中。即使是一个国家建构已经实现了规范建构的目的,维持这种规范状态也需要国家处于持续紧张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状态,否则也会丧失已经获得的规范秩序。为此,有必要对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与洛克递进展现的三个建国关键时刻之实际的把握情形进行预估。这种预估可能遭遇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以称之为顺取,即现代国家建构从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统一时刻,顺畅进至霍布斯的强大国家时刻,最后落定在洛克的国家规范时刻。这个顺取的结构是现代国家尤其是那些在国家间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胜者显现出来的国家建构状态。18、19世纪的英国,20世纪的美国,其国家建构都是顺取的结果。第二种情况为逆取,即国家已经解决了统一和强大的问题,处在规范国家的关键时刻,但是国家迟迟不能落定到规范的宪政法治状态。反过来,不能被成功规范的国家逐渐丧失规范的可能性,堕入国家能力衰变的状态,逐步或迅即失去维护国家统一的条件,成为国家建构的失败者。一切建构现代国家而归于国家崩溃的政治体,都是逆取的结果。第三种情况可以表述为截取,即国家的统一问题获得了解决,但规范问题成为一个巨大难题,于是试图在回避规范自身问题的基础上,去建设一个能够长期维持的强大国家。因此,在国家建构进程中,独独截取出强大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建构的唯一任务来对待,是完全不可取的建国思路。当代国际政治学界不谈国家结构,只问国家建设成败的说辞,就属于对待建国三个关键时刻的截取型思路。[50]

  现代建国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马基雅维利统一国家时刻展现的是国家基本框架的搭建时刻,霍布斯做强国家的时刻展现的是国家能力的不断提升,洛克的规范国家时刻展现的是国家合法依规运行的长治久安状态。先不说这三个时刻的建国任务分别完成的艰难困苦,仅强调三个关键时刻连贯呈现的困难,就足以让人们知晓建构现代国家的不易。一切建国者——不仅包括政治家、政治思想家,而且也包括一切政治体的普通成员在内,必须充分认识建国时刻的断裂性和连续性的复杂关系,清醒甄别三种建国时刻。为此,建国者应当掌握甄别三个建国关键时刻的政治艺术。现代建国第一个关键时刻的甄别技巧是,在一个国家几乎不足以维持文化边际界限、人际认同边际界限、领土边际界限以及主权边际界限的当口,国家统一便成为国家建构头等重要的大事。此时,马基雅维利时刻就出现在建国者面前。当统一的主权国家建构起来之后,国家对臣民实行赏、罚、教时,国家就按照自身的建构逻辑显现寻求强大的种种冲动,国家建设成为建国的最重要事务。此时,霍布斯时刻进入建国者的政治视野。当霍布斯的建国天平倾向国家一方,无力展现公民与国家的对等建制之时,国家的法治化治理、分权化体制成为国家足以保证公民政治认同的先决条件,规范国家就成为国家建构的优先事务。洛克时刻开始考验建国者的政治智慧和技能。

  现代国家建构具有庞大性、复杂性、微妙性、渐进性以及断裂性的特点。这些建国特质容易在任意一个建国环节或建国时刻,遮蔽建国者的政治视野,蒙蔽他们的政治智慧之眼。为此,有必要强调建国者着意避免的、关系到现代建国三个关键时刻的三大陷阱。首先,就是在现代建国的起始点上不惜代价的统一。这是一个马基雅维利陷阱。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将目标设定为国家的统一,手段是君主的权谋技巧。但建国者常常被政治技巧引导到玩弄政治阴谋的极端,而忘记了统一国家的政治建国目的。这是人们将马基雅维利严重误读为教唆人施展政治阴谋的权术家的原因。此时,不应遗忘马基雅维利表达国家扩张能力之所寄的共和主义理想,也不要忘记他在《君主论》中随时随地透露出来的君主建国以保护臣民的目的性主张。其次,就是在现代建国直接目标上不计工本的维持。这是一个霍布斯陷阱。霍布斯极度重视国家维持和平秩序的能力,因此对国家的赏、罚、教相当推崇。这很容易给人们留下霍布斯声张“国家至上”理念的印象,也是大多数人容易产生的理论误解。其实,霍布斯在国家之上设定了他保护个人利益的绝对限制。因此,绝对不能遗忘霍布斯对强大国家施加的种种限制及将霍布斯视为一个简单的国家主义者。再次,就是在现代建国规范权力时,不顾后果的改变。这是一个洛克陷阱。改进国家的状态,就是对国家进行规范。但是,规范国家的过程与举措都是有条件的。设定国家的民主宪政法治目标,不等于设定了一蹴而就的国家建构模式。国家的规范,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标不能模糊和替代,但时间偿付是必需的。公民的权利认知与自我维护、国家的制度设计及其改进,在在需要渐进的社会政治磨合。一切不及后果、对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往往落得事与愿违的结果。现代国家尤其是那些努力跻身强国之林的国家,总是不顾国家实际处境,试图一步登天进入规范的强国之列,却往往得到失败的结果。

注释: 

[1]譬如,最具影响的就是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史家波考克提示人们注意共和国危机状态中必定呈现的“马基雅维利时刻”。不过他对马基雅维利时刻的论述,主要是基于他的共和主义理念,因此并不在本文重点关注的范围内。J.G.A.Pocock,TheMachiavellianMoment:FlorentinePoliticalThoughtandtheAtlanticRepublicanTraditi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5,pp.8-9.
[2]在西方政治学界,对于现代早期(earlymodern)的研究,集中在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分道扬镳而据以成型的政治史上。参见托马斯·埃特曼:《利维坦的诞生——中世纪及现代早期欧洲的国家与政权建设》导论,郭台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页。 
[3]参见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历史》第6章,吴象婴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49-165页。 
[4]参见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5页。作者指出,周代“大宗、小宗的族长同时就是天子、诸侯、卿大夫。他们在家的族权和在国的统治权是合一的”。 
[5]参见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38页。 
[6]参见日知主编:《古代城邦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1-83、237-260页。该书将世界范围内主要古代文明形态的初期国家形式放在“城邦史”的框架中加以比较研究。唯独古希腊(尤其是雅典)晚期对现实制度进行批评的、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城邦制度,是其他古代城邦制度所没有的建构。 
[7]参见库朗热对四次革命的描述与分析。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8-306页。 
[8]参见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辛亨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9]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夏洞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⑩伊曼努尔·康德:《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载《康德全集》第8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0-41页。恰如论者所指出的,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形而上学基础,即“理性国家”(rationalstate)理念,对后起研究者影响显著。PeterJ.Steinberger,TheIdeaoftheStat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4,p.93.
[11]共产主义的国家理论,尤其是对国家消亡的想象,是在民族—国家时代凸显出来的美轮美奂的世界帝国蓝图。对于现代主流的政治理论来讲,哪怕是设想永久和平,也是在民族—国家之间约定的基础上展开的。参见康德:《国家间永久和平的三条确定条款》,载《康德全集》第8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3-366页。 
[12]自然,意大利的建国理论不是由马基雅维利一人完成的。J.G.A.Pocock就指出马基雅维利同时代的Savonarola、Guicciardini、Giannotti构成了一个政治理论研究群体。见J.G.A.Pocock,TheMachiavellianMoment:FlorentinePoliticalThoughtandtheAtlanticRepublicanTradition,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5,p.7。至于与霍布斯、洛克同时代的活跃的英国政治思想家更是发挥了引领他们思想的作用。参见乔治·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下,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3页。 
[13]乔治·萨拜因将城邦之后的政治世界命名为“世界社会”,并以此概观罗马与基督教时代的政治结构。参见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1页。 
[14]参见哈维·曼斯菲尔德:《导论》,载马基雅维利《论李维》,冯克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3页。 
[15]参见马基雅维利:《论李维》后记,冯克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作者指出,《君主论》更像一部“策论”,而《论李维》探讨的是共和国兴衰之道,后者与现代人的相关性程度更高。其实,现代人如何脱离神性庇护,进入“人”的政治世界,建立“人”的国家,并且免于道德对人的单纯规定性,将人显现为复杂的聚合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与现代人的关联程度不弱于后者。参见马基雅维利:《论李维》,冯克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68-470页。 
[16]参见昆廷·斯金纳:《马基雅维利》,王锐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8-34页。 
[17]从稍后霍布斯的出场可以看出,国家统一即依赖统治者高超的政治技能统一国家之后,才会出现国家如何强大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逻辑共同呈现的问题线索。这也正是马基雅维利开辟出两个建国论题,但只能处理好国家如何统一论题的缘由所在。但霍布斯的处理表明,共和主义并不是构成现代国家强大的精神与制度基础。按照政治逻辑讲,国家自身的赋权才是它具有能力高低的显现指标。对此,马基雅维利也有直白的表达,在《君主论》中他指出,一个君主首先的目标是创立国家,然后才是促使国家繁荣昌盛。参见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16页。 
[18]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2页。 
[19]这些原因主要指建立强大军队的种种举措之不得力。参见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第12—14章,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 
[20]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16-117页。 
[21]JeanPierreBarricelli,Machiavelli‘sthePrince:TextandCommentary,NewYork:Barron’sEducationalSeries,Inc.,1975,p.18.
[22]马基雅维利的virtue不能被读做一般伦理学意义上的“美德”。它既有道德美德的含义,也有政治与军事上的意涵以及其他复杂的意蕴。在政治军事上的含义,包括“干劲”、“决断力”、“勇气”、“技巧”、“能力”等。参见罗素·普赖斯:《马基雅维利的virtu诸义》,傅乾译,《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4期。 
[23]昆廷·斯金纳指出,“任何阅读《君主论》的人,一开始会感到,此书除了对君主权力的类型以及‘获得和保持它们’的手段作出枯燥的和过分程式化的分析以外,没有提供更多的东西。在开头的那一章,他从分解统治权的概念开始,并对它作出规定说:一切统治权‘不是共和政体的,就是君主政体的’。然后他抛开前项,说他暂时略去天于共和政体的任何讨论,着重分析君主的权力。接下的观点并无灼见,认为一切君主的政体不是世袭的,就是夺取的”。参见昆廷·斯金纳:《马基雅维利》,王锐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38-39页。 
[24]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6-37页。 
[25]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4-75页。 
[26]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0页。马基雅维利对法国的羡慕,正体现出《君主论》致力于思考建国的核心关注。至于他对西班牙君主的欣赏,反而表现出有关君主个人能力的典范致思。 
[27]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8]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页。 
[29]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论者指出,霍布斯的这一假设是基于人类总体状况,而非心理利己主义,是无效的,但承认这一假设对理解人类互动的重要问题作出了重要而持久的贡献。参见G.S.Kavka,“Hobbes‘sWarofAllagainstAll,”inPrestonKing,eds.,ThomasHobbes:CriticalAssessments,Vol.3,London:Routledge,1993,p.38.
[30]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5页。 
[3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6页。 
[32]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33]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1-132页。 
[34]SeeQ.Skinner,“Hobbes’s‘Leviathan’,”inPrestonKingeds.,ThomasHobbes:CriticalAssessments,Vol.1,London:Routledge,1993,p.86
[35]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41-248页。 
[36]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60-276页。 
[37]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页。 
[38]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页。 
[39]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页。 
[40]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5页。 
[41]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4页。 
[42]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5页。 
[43]参见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1页。 
[44]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97页。 
[45]SirFrederickPollock,“Locke‘sTheoryoftheState,”inRichardAshcrafteds.,JohnLocke:CriticalAssessments,Vol.3,London:Routledge,1991,p.9.
[46]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9页。 
[47]参见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41-142页。 
[48]这正是列奥·施特劳斯强调马基雅维利才是近代政治学的创始人,这一荣誉不能归于霍布斯的原因(参见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前言,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9页)。从现代建国的逻辑上讲,不首先处理统一国家的问题,国家自身的结构状态等跟进性的问题根本就不能浮现出来。霍布斯的强大国家建构是马基雅维利统一国家建国建构背后呈现出来的问题,因此霍布斯没有必要从现代建国统一民族、统一国家的起点上讨论建国问题。马基雅维利对霍布斯的历史—逻辑优先性,使其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真正开创者。 
[49]有论者指出,霍布斯“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一劳永逸地确定,为什么只有人类彼此之间活得这么麻烦。他也提出一些看法,以说明为什么人类的战争不是可怕地持续着,和平也会经常出现”。参见马歇尔·米斯纳:《霍布斯》,于涛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页。 
[50]参见弗兰西斯·福山:《国家构建·序》,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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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来天则所做一个讲座,交流一下我学埃德蒙•柏克的个人体会。这篇稿子成稿时间非常早,是2012年,当时写了一个初稿,因为要应付北大国发院的一个讲座。当时草稿写成,讲座以后就放下了。后来到了去年年底,我觉得这个题目还是挺有意思的,便又用了两三个月时间把它加工了一下。之所以我对这个题目恋恋不舍,有这么几点考虑:

第一,现在我们中国,至少反映到我们学科上,有一些很有意思的变化。过去保守主义在中国现代史上是一个比较负面的,在整个思想文化传播中是一个比较被人看低的东西,甚至是被人厌恶的一种思想。因为咱们中国从五四以后,革命的意识形态,比较激进主义的思想占主流,像保守主义、传统主义这些东西始终处在一个很边缘的位置上。尤其是1949年以后,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像柏克这种人,像我过去翻译斯蒂芬和法国的迈斯特,在咱们传统意识形态的光谱里面,都是属于极右的、落后的、反动的、阻碍进步力量的人物。但是,最近好象这种现象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说今年年初中组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中组部,给我打电话这个人说是一个副部长委托他,我也没有问他是什么官职,他让我写写群众运动的负面作用。前不久人民日报有一个理论前沿的杂志,过去我和他们是从来不打交道的,也让我写写关于保守主义思想的文章。所以现在处在很微妙的状态。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就是春天的时候,北京市政府,还是北京市委,让我给他们讲讲勒庞。

当然,我都拒绝了,因为我不知道给他们如何讲解这类问题。我实在想象不出来我能用一种什么样的语言让他们看着舒服,可能我一写他们就觉得不舒服。但这也反映了一个现象,就是我们权力体制已经从一个革命党转化为一个保守党了。我觉得通过这些例子大体能够说明这么一个心态的变化。就是他们现在需要保守。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你觉得它是一个值得保守的状态,里面这些具体要保守的内容是什么?任何体制都不可能一概不做任何变动,一成不变地保持下去,没有社会是这样的,它总需要一些变化,在变化过程中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我们保持的东西。那么,这个需要保持的东西是什么?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保守主义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的方式,我们观察一个社会,认为它的一些有价值的制度因素、思想文化因素,值得我们保护它,值得我们延续它,你总得提供一个大体的标准。

还有一个考虑,就是这个保守主义是一个挺麻烦的主义,它没有系统的理论,它是一个很庞杂的体系。就以我们今天要讲的埃德蒙•柏克这个人来说,除了他早期两篇还算是正经的学术著作,一个是《论美和崇高的哲学思考》,还有一本就是《为自然社会辩护》,那是他早年的东西,20多岁,不到30岁写的东西。后来他当了贵族的幕僚以后,基本上就不写这个东西了。今天我们看到他大部分东西,都是议会的发言,关于一些时政问题的小册子,还有一些私人信件。这些东西都不成系统,都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种严肃的学术著作,所以解释柏克就面临着很麻烦的问题。我们看从19世纪中期莫利这些人开始比较系统的梳理埃德蒙•柏克的思想以来,有大量的对柏克思想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基克,美国的保守主义者,还有更系统完整的解释柏克的斯坦利斯,还有卡纳万,还有我们更熟悉的列奥•斯特劳斯,他们都解释过柏克。但是每个人的解释都和其他人解释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反映了解释者站在自己的学术传统脉络里去对柏克的特殊视角的一种选择性解读。另外,也他们所处的时代有关系,再一个就是和柏克本人的思想特点有关系。
今天我就想简单的介绍一下我理解的柏克,我不能说柏克就是英国法律传统中人,但是他是受英国法学传统非常大的影响。因为埃德蒙•柏克从来没有专门写过法学著作,提到他的著作的特点是,他想借别人思想来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他也从来不做严格的引述,你只能猜测蛛丝马迹,或者通过对思想史上其他人的了解去对比他们的思想。所以,这就对我们理解埃德蒙•柏克到底受了英国法学多大的影响,带来了很大麻烦。所以,我这篇东西最后写的很长,已经三万多字了还意犹未尽,但不能再写了,再写可能任何杂志都不想用了。
因为时间关系,我做了一些简化,今天下午的时间可能还是不够。我就选出我觉得其中最重要的部分给各位介绍一下我研究的心得。
我们知道埃德蒙•柏克是爱尔兰人,他在爱尔兰都柏林三一学院(音)毕业以后,他父亲把他送到伦敦的律师会所(Inns of Court)读法律。我们现在看到这张地图就是他在伦敦上学的地图,这个Inns of Court,可能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它是伦敦很有名的四个律师学院,我更愿意把它翻成律师会所,因为它已经有600年历史,在英国它曾经被人称为第三所名校。也就是说它在英国教育史上的地位仅次于牛津和剑桥,专门有一本书就叫“英国第三所大学”,就是专门介绍这几所律师所的。
埃德蒙•柏克就在其中的中殿律师会所读的法律,但是他在这里没有读完,只念了两年书,没有拿到律师执照就走了。他觉得在这个地方很无聊、很无趣,说自己是一个很失意的人。研究埃德蒙•柏克传记的人,对他这两年学习时光也找不到多少成文的记录。只有一些二手的零零碎碎的东西,所以对他这两年学习生活的内容是什么,文献非常少。但是从后来柏克的一些文字里可以看到,他这两年并不是没有学习,而且他不但学习,还学得非常认真。我这样说是有证据的。所以,我想通过这篇东西,把埃德蒙•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和他早年所受的法学教育,所获得的英国普通法的知识更紧密的联系起来,埃德蒙•柏克这种保守主义有别于其他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这个概念是很含糊的,很难定义的一个概念。甚至我觉得埃德蒙•柏克并不像一些人说的那样,是现代保守主义的创始人。我们看到很多政治学教科书里面提到埃德蒙•柏克的时候,就把他当作现代保守主义的奠基者,但是你看他很多保守主义言论和法学的密切关系,不能认为他是创始人或始作俑者。
我觉得任何思想家的历史地位都会因后人的新的经验和新的认识不断的受到重新评估,如果要给柏克思想重新做一个定位的话,我觉得对他一个更恰当的评价,就是他在观察和评论当时正在发生的政治事件,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个旷世之变,在评论这些事情,观察这些事情的时候,他充分运用了自己早年教育中打下的坚实基础的普通法知识,尤其是其中的历史观。他这种努力使保守主义在此后政治话语中变成了一个具有高度自觉性的意识形态,我觉得从思想史的角度讲,这已经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贡献。就是你不必非把他说成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或者是一种学派的创始人。
我这样说的根据在什么地方?我们从他早年的一篇东西讲起。埃德蒙•柏克写了《论崇高与美的哲学思考》以后,市场销量不错,出版商就邀请他再写一本书,他就写了《英格兰简史》,但是这本书没有写完。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一个残稿。就在《英格兰简史》这本书的最后有一篇文章,和前面的历史叙述没关系,叫“英格兰法律史片论”,我们现在看到这个文字就是“英格兰法律史片论”这篇东西的其中一节。从这段文字里我们可以看出他对英国法的喜爱。(PPT)

今日已成汹涌洪流,浇灌和滋养着整个民族的法学,当初如同涓涓清泉,起于幽暗微末之间。你可以看到,正义的原则最初如何涌出,混杂着迷信,被暴力所玷污,它流经漫长的岁月,在有利的环境下使自身变得清澈:法律有时受战火骚乱的蹂躏而消失,有时被强梁压倒,但它还是取得了对暴政的凯旋,变得更加强大而澄明,施害于它的暴力,反而让它变得更加果决;可能致它彻底灭亡的外族征服者,使它变得更加丰富;它因和平与信仰而日趋柔和成熟,商业和社交使它得到改进与提升。——最有教益的研究,可有过于这门启人心智、诚实无欺的大学问者?


柏克不光是一个政治家,一个思想家,他也是一个文体大家。从这段文字里可以看出来他这种文笔上是非常讲究的,我尽可能译的漂亮一点,但译文可能还不是太理想。这段文字让我们看到甚至有一点滥情,用今天的话讲就是比较煽情。但是,这不是柏克为了迎合读者的一时冲动,也不是故意炫耀,他这个文字背后面表现对法学的爱好和推崇,可以说伴随了他的一生。他虽然在学校里只待了两年,但是离开中殿以后,他在从政期间仍然不时写一些有关法学著作的评论。我们在网上可以看到当时一本《年鉴》,一开始是他主编,后来他从政以后时间不够,转给别人,那个东西一直出了三四十年,他经常在年鉴上发表一些关于法学著作的评论。
另外,在1774年有关美洲税收的一篇著名演讲中,他又像当年写“英格兰法律史片论”一样,盛赞“法律堪称人类学问之至尊,它至为高贵,强化与提升理解力,比其他学问加在一起还要强”。从这些语言地面可以看出来他对法学的推崇。1780年他向一位友人表白说我自年少时就喜欢阅读和思考我们的法律和宪法这个问题。几年之后,他在议会演说中自称“毕生经常研读各种法律典籍,我对法学大师的崇敬这里无人可及。”这都是他的原话。诸如此类的言论表明,埃德蒙•柏克青年时代虽然不想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法律人,但是他非常看重自己在中殿学到的法学知识,他讨厌的可能是法律人的那种职业性偏想,一般法律人都比较古板。做事有板有眼,他可能天生就有爱尔兰人比较浪漫、文学性的气质,他不喜欢这种生活。但是他对英国普通法的基本里面总是坏有神深的敬意。
在“片论”中,就是他早年的这篇法学残稿里面,反复出现了一个主题,就是自由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其中最具象征意义的,他认为是1215年贵族迫使约翰国王签下了大宪章。他说,这个文献剥夺了王室不受限制的权力,为英国的自由奠定了基础。然后他赞扬大宪章的神圣性,认为法学研究与至高统治者(就是上帝)联系在一起。类似这样的东西,也让很多研究柏克的人把他的思想和基督教信仰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保守主义者,包括比他稍晚一点的迈斯特,宗教信仰的程度更大,包括我们今天的美国保守主义大师基尔克,他们都有深厚的宗教情怀,这是很多保守主义者的共性。但是,埃德蒙•柏克所谓的种至高无上的力量,人类为这种高贵的力量所付出的平衡的努力,是来自于普通法的一种历史的解释。英国的法律人,一般来说他们不把自己叫做保守主义者,柏克之前当然更不可能,因为那时候没有保守主义这个说法。保守主义作为一个很复杂的谱系,肯定不是所有的保守主义者都有法学知识,迈斯特是有法学知识的,其他保守主义者多没有受过法学训练。但保守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特点,这个东西和英国普通法有很密切的联系,就是保守主义者都相信某种历史主义。这种历史主义的特点是什么呢?它不以普世于人类的抽象原则作为思考政治的出发点,而是从具体的历史中寻找规范政治生活的可靠原则。这是保守主义不同于古典政治学,就是希腊罗马政治学,最突出的一个方面。英国的普通法很早就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历史主义话语,这种历史主义既有传统主义,又有高度技术化的特点。同时它的正义原则可以透过时间——因为历史总是在时间中发生的,没有时间不可能有历史——加以发现,持有一种坚定的信念。埃德蒙•柏克的保守主义虽然也有一些形而上学的,或者是神学的因素,这些东西他是与欧洲近代很多保守主义者所共享的。只有普通法的历史观才为柏克提供了一种具有历史纵深感的眼光,使他与其他保守主义有了鲜明的区别。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和这种普通法的历史主义有关的几个重要人物。第一个是布莱克顿,布莱克顿的著作据我所知现在没有翻译。他是十三世纪的一个英国学者,《英格兰的法律和习俗》据说是英国最早系统记述英格兰法律的,写于大宪章之后不久。梅特兰曾经把布莱克顿这本书誉为中世纪法学皇冠与奇葩,直到布莱斯通出现之前,无人与之匹敌,可见梅特兰对这本书评价非常高。他这本书主要是对普通法进行分类和编排,写成文字以方便记忆。布莱克顿曾经研究过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受过教育,他对欧洲大陆法学是不陌生的。但是他对英格兰法律习俗的整理不像罗马法学家那样是一个系统法典的编撰工作,他的主要意图是为法律实务提供一些方便,所以这个书里最重要、最大的篇幅给了两千多个法院的判例。他关注的重点是英格兰境内日常发生的事实和事件,可以让这些从事诉讼的人获得关于诉讼形式和令状,英国法律没有令状不成诉讼,令状是诉讼发生的前提,最近大陆出了一本专门讲英格兰令状的著作,要是有兴趣可以专门看看。所以布莱克顿特别强调英国法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点,他说其他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法条和写成文字的权利,唯独英格兰在其境内采用不成文的权利和习俗。布莱克顿认为法律有效性不是来自于演绎和推理,而是来自于日常生活正当性当中,人的日常生活正当性来自于实践的观念,这种观念取决于实际司法过程积累的大量案例。所以斯金纳这位剑桥学派的著名人物,在谈到布莱克顿这个人的时候这样说,英国人对罗马法和教会法学家对欧洲大陆法的民族主义歧视,可以追溯到布莱克顿在13世纪为习俗所做的辩护。埃德蒙•柏克在一次议会演说中也讲布莱克顿是得到人人认可的杰出权威。下面我们还会看到,当柏克抨击法国的人权观时,他认为英国人的权利自有来源,要比法国人所炫耀的人权可靠和优越得多,他所提供的理由和布莱克顿不主张用罗马法取代英国法的理由是一样的。
 英国法下面一个很重要的人物,非常幸运的是它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在大陆都可以买到,就是福特斯丘的《论英国的法律和政治》。这本书实际上是两本小册子,篇幅都很小,加起来不足10万字。成书于15世纪,当时那个时候在整个欧洲地区,尤其是西欧地区,亚里士多德的复兴已经蔚为大观,这里面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福特斯丘说,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普遍真理,它的基础是不证自明的正义,是适用于每个人的自然法。这种说法就和欧洲大陆法学家是一样的语言。但是福特斯丘被人记住,并不是因为他这种和欧洲大陆法学家一致的语言。福特斯丘不否认自然法的普世性或者至上性,但是他接下来说,自然法的命令要落到实处,必须有人的法律将其转换为一个特定民族的生活规范,就是普遍和特殊的结合问题。所以换成我们今天的说法,我们既要承认普世价值,又要承认普世价值在特定民族文化环境中的落实、实践,这两者不可偏废。他这个论证方式很有意思。在福特斯丘看来,就合乎自然法而言,英格兰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是一样的,但是你只着眼于这种一致性,就没法区分不同国家法律的优劣,因为它们都是一样的,都符合自然,都符合上帝,那么它的优劣标准就区分不出来了。他研究英格兰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他有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点。所以他有一段话很典型的话反映他这种思想:
“在这些民族及其国王的整个时期,该王国就像今天一样,不间断地受着同样的习俗的支配,假如这些习俗不是最好的,有些国王出于正义的目的,或是出于任性,本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是把它们完全废止,尤其是被罗马人,因为他们用自己的法律对世界的几乎所有其他地区做出裁断。同样,上述那些国王中的另一些人,是以刀剑占有了英格兰王国,他们本可以用权力毁灭它的法律。其实,无论是因为许多世代的习惯而有深厚根基的罗马民法,还是威尼斯人的法律——以其古老而闻名于世,虽然在布立吞人起源时他们的岛上尚无人居住,罗马也未建立——或任何基督教王国的法律,都没有如此古老的起源。因此不可否认,亦无正当理由怀疑,英格兰人的习俗不但是好的,而且是最好的。”
我们看最后两行,他前面讲了一套他要论证英格兰优越的理由之后,最后两行他说不可否认,也无正当理由怀疑,英格兰的习俗不但是好的,而且是最好的。他认为英格兰法在所有欧洲他了解到的法律环境里是最好的最优秀的东西。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他充满了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这个话有点吹牛,因为英格兰毕竟在14世纪并不是欧洲最先进的地区,可能欧洲很多国家,像西班牙、像意大利,比它要先进、发达得多,当时英格兰按照意大利人来看,应该算是一个蛮荒之地。
他为英格兰法所提供的优越性的证明,不是说他符合抽象意义,不是他符合自然法。而是他比当时的罗马法甚至威尼斯法律还要古老,就是它的历史久远性是决定它的优越性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他认为英格兰这种以习俗作为基础的法律不断的得到适用,没有中断过。它不但历史悠久,还是在不断适用的法律体系。福特斯丘认为,相继到来的国王和征服者尽管有机会改弦更章,但是他们却乐于遵守当地的法律,正是这种观点,使福特斯丘在英国历史法学形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于英国法有一些争论,就是诺曼征服之前和征服之后的法律,是不是有根本性变化?或者变化内容是不是使普通法不能再追溯到诺曼占领之前,有很多争论。像福特斯丘他就认为诺曼征服也好,其他民族对英格兰的入侵也好,都没有改变英格兰的习俗。我们下面会讲到的库克,很著名的法学家,他建立他的历史法学一个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来自于福特斯丘。他认为英国有一部超出记忆的宪法,大宪章只是对它的肯定,而不是它的源头。
这种英国法律史的假说,实际上埃德蒙•柏克是很熟悉的。我们虽然找不到他早年留下的读书笔记之类的东西,但是他在学习法律的期间,对这种所谓英国有一部遥不可及的古老宪法的说法,他就熟记在心,而且后来在《法国革命论》有出色的运用。他在“片论”中曾经指出,英国的法律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认为英国法自古至今并无根本变化。它在本民族中形成和生长,即使罗马人或外国法律试图渗入其中,它总是有足够的力量将其抖掉,恢复其原始宪法的纯洁性,这是埃德蒙•柏克在“英格兰法律史片论”里面的一段话。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福特斯丘的思想特点是,他尽管没有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但是他的论证方式已经预示着我下面就会提到的爱德华库克这个人的思想。福特斯丘以法律的古老性作为理由,对普通法传统的捍卫,就明确表达了抵制君主肆意干预司法的倾向。当埃德蒙•柏克后来抨击法国大革命对法律践踏时,将年代之久远作为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理论,将英国宪法视为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便是福特斯丘这种思想传统在18世纪的延续。
爱德华•库克,这些年法学界有很多人在研究和讨论他,有很多博士甚至硕士都在写他。埃德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里面将库克称为“我们法律的伟大先知”,为什么?因为他是第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坚持英国有一部古代宪法的人。他留给我们今天的主要有两部著作,篇幅都很浩大,其中《案例报告》他死的时候都没有编完,是他助手编完的,另一部著作就是《法律总论》。从这两部著作里面可以看到他为捍卫英格兰这种记忆遥不可及的宪法,做出持续不断的努力。爱德华•库克拒绝承认11世纪诺曼征服是英格兰法的源头,甚至置事实于不顾,认为英格兰法律从未受益于征服者的惯例。他这两本书里面虚构的不尊重历史的文字比比皆是,比如他说罗马人对英格兰法毫无影响,另外我们稍微知道一点常识的人就知道,陪审团制度就是诺曼人带到英格兰的,诺曼人没有去英格兰之前英国是没有陪审团制度。
但是,库克一再重复福特斯丘的说法,倘若不是英格兰法优于其他地方,征服者本来可以对其加以废止和修改,可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英格兰法和诺曼人的习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库克认为这是英格兰法包容了诺曼法,而不是相反。英格兰法律体系就是从遥远无可考的时代流传下来的,所以大宪章不是英格兰宪法的起源,而是它的结果。库克就像福特斯丘一样认为英格兰自古就有优秀的法律。所以他这位国王的首席大法官,地位非常高,经常说一些国王爱听的话,但是他说国王是正义和恩惠之源,却不说他是司法之源,不说他是法律之源。虽然字面上我们觉得区别不大,但是实际上这个意义非常大。
他列举英格兰法律是三个部分组成,普通法、习惯法和议会法。认为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英格兰法律绝不是因为国王命令而存在。所以库克就明确的阐述,司法应该独立于国王对它的干预。有的时候国王问他,人人都有理性,我也是人,我也有理性,法律就是理性的表达,你们能审案,我为什么不能审案?他就认为国王是自然的理性,但是法律是人为的理性,技艺的理性,它在司法实践中优于natural reason,国王不懂技艺理性是不能审案子的,国王经常要干预司法,库克经常把他挡住。结果詹姆斯国王对他有一个形容特别形象,他说库克就像一只猫一样,无论怎么扔他,他都能四脚落地,这个话说明国王对他无可奈何的心情。
像这种对英国法律制度演进的解释,后来就变成了捍卫传统制度、抵制王权扩张最有力的手段。库克他以自己对普通法之古老性的强烈信念,反复强调先例和习俗对后人的约束,他极力让人相信,英国有着约束王权的悠久的法律传统,使英格兰有一部古老宪法这种观点变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波考克,就是剑桥学派另一位大师,在讲到库克的时候这样说,用这种话语进行的讨论,就是爱德华库克这种话语进行的讨论,构成17世纪政治辩论的主要模式之一,议会辩论和小册子论战,在涉及到普通法或者宪法的时候,几乎无一例外,要么全部,要么部分以这种方式诉诸过去,著名法学家被当成公认的智慧权威,几乎每一位为政治理论做出贡献的政治思想家,都会花一定篇幅来讨论这种宪法的古老性。
具体到柏克,他在《论法国大革命》里面有一段为英国宪政传统辩护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库克对他的保守主义有者多么重要的影响:
“从我们法律的伟大先驱爱德华•库克爵士(以及确实继他之后的所有伟人),下迄布莱克斯通,都在孜孜以求地证明我们自由的渊源。他们力图证明,约翰王的《大宪章》这份古老的宪法文件,是与另一份出自亨利一世的成文宪章有联系的,而且这两份文件都只不过是重申这个王国更古老的现成法律而已。……我们的全体法学家和立法者们,以及他们所希望影响的全体人民,一直都充满着对于往古那种极其强烈的关怀的心灵,这个王国把他们最神圣的权利和公民权当作一项遗产的那种稳定的政策。”
很多研究柏克的人都很熟悉这段话。这是埃德蒙•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经典表述,采用的语言清楚表明了他与上述普通法历史解释有着多么密切的关系。对于库克来说,他要与之对抗的蛮横外力是君权对普通法自治的干预,对于柏克来讲是正在法国付诸实践的人权管和普遍意志论;身为法官的库克要以法律的古老权威屏蔽君权的扩张,作为政治家的柏克则是以“我们的宪法”对抗启蒙思想肆意破坏基于传统的治国原则。所以,他说法国人切断世代之间的链条,只生活在当下的兴奋之中,变得比夏天的苍蝇好不了多少。因为苍蝇只能活一个夏天。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他显然有库克的普通法的历史法学的解释为他提供的支持,他大量的篇幅抨击法国革命者对法国司法体制的践踏,他是以英国的法治史的连续性作为对照。
库克的后面还有一个人,我简单介绍一下,因为这个人对埃德蒙•柏克的关系可能更为直接、清楚。虽然我没有查到埃德蒙•柏克直接引用他的证据。我们看这两段话:
“英格兰的普通法不是任何一个时代的哪个人或一群人的智慧的产物,而是世世代代聪明而敏于观察的人的智慧、协商和经验的产物。”——黑尔
“国家不是一个地域与个人短暂聚集的概念,而是一个在时间上、人数上和空间上延伸的连续性概念,因而它不是一天或一群人选择的结果,不是激愤、轻率的选择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代人慎重选择的结果,是某种比政体优越千百倍的东西造就的成果;是由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只有在长时间内才能显露出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柏克
上面一段是黑尔的,下面这段是埃德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里面的话,它们在整个理念的相似性上非常清楚。而且柏克这段话也是他对国家一个非常著名的定义。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这本书里面对黑尔评价非常高,甚至超过对库克的评价,认为他是建立英国历史法学第一人。他这样说的依据,就是大法官黑尔黑尔写了一本《英格兰普通法史》。实际上埃德蒙•柏克和黑尔的这两段话的区别,就是黑尔是用这种观念来解释英国的普通法,埃德蒙•柏克就把普通法这个词换成了国家。但是整个概念结构是完全一样的。
早年埃德蒙•柏克写的那本《英格兰简史》里面的“英格兰法律史片论”也提到了黑尔这个书、这个人,但是他说黑尔这个书写的篇幅太小,不足以为后学提供充分的知识。这个书到现在也没有译本,但是讲英国法律史的人都知道这个书的重要性,它没有被翻译过来,我估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是拉丁文和英文混着写的,有大段大段的拉丁文,这给翻译提供了一定的困难。
另外,他和埃德蒙•柏克的关系还可以通过一个英国思想史上很著名的个案做一个解释。霍布斯晚年写了一个小册子,叫做《一个哲学家和普通法学者的对话》,这个书是有中译本的,很薄的小册子,可能有六七万字。这个书霍普斯写出来以后,当时并没有出版,和他同时代的黑尔,他看到的是在伦敦法律人中间传抄的一个本子。他看了霍普斯的东西之后非常气愤,因为看过这本书的人都知道,霍普斯在这本书里面的矛头所向就是爱德华•库克。库克在思想上是霍普斯的死对头,霍布斯在这本书的书名就说明了,那个哲学家当然说的是他自己,那个“普通法学者”说的就是库克。他这本书就是为了驳斥库克,因为库克主张限制王权,霍普斯主张绝对王权,他们两个在思想传统上是完全对立的。库克没有机会看到这本书,所以他也不可能反驳。但是,黑尔作为库克的隔代弟子(库克的一个弟子叫做塞尔登的人是黑尔的老师,所以他算是隔代弟子),他看到这个小册子以后就写了一篇很长的东西驳斥霍布斯。我为什么说他们两个没有见面的论战对我们理解埃德蒙•柏克很有意义呢?因为从他和霍普斯论战中,我们已经能看到很多很多埃德蒙•柏克和托马斯•潘恩之间的论战。就是整个使用的概念和论证方式非常一致。这两论战虽然隔了100多年,但它们是发生在思想史上思维结构完全相同的两件事情。
“在没有特别的习惯改变它的情况下所有的土地传给长子,这是英格兰法律的一部分,现在如果天底下最精确的大脑准备通过思索,或通过阅读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或研究犹太教法,或其他的观念的探寻,去发现土地在英格兰是如何继承的,或者不动产在这里是如何转移的,或者如何在我们中间流转,他将白费工夫,他的观念徒劳无益,直到他使他自己熟悉英格兰的法律为止,原因在于这些事情模糊地根据习惯和惯例,或模糊地根据成文法或者议会的法律,由其他人的合意和愿望引入的制度。”
这段话是黑尔关于英国人享有的权利是如何来的,这有一个解释,他在这里面说英国长子继承制,你要是从阅读伯拉图或者亚里士多德,或者是犹太教法的观念,发现土地在英国如何继承没有用处。你必须让自己熟悉英格兰法律,为什么?因为这些事情根据是习惯和惯,根据成文法或者议会法律,或者其他人的合议和愿望引入的制度。就是人们和当地具体的事情、传统,人们之间相互都遵守的习惯联系在一起的权利,权利的来源是这个东西,不是一种演绎推理的产物。从下面这两段话看,马修•黑尔和埃德蒙•柏克的思想之间的相似性,我觉得也是一目了然的。
“伟大的理性,从决疑家、学究和道德哲学那儿学来的学问,极为思辨而抽象的是非观,掌握这些东西的大多数人,在遇到具体的运用时分歧是极大的。他们是无出其右的最糟糕的法官,因为他们抽象的理论使他们脱离了寻常的是非标准,将他们过于精细的思辨学说和区分置于人类交往的共同习惯之上。”——马修•黑尔
“有一种立场认为,任何人的群体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法律,或认为法律的权威仅从他们的立法程序便可获得,而与所涉及问题的性质无关。很难找出比这种立场对人类社会的一切秩序和美好事物、对一切和平与幸福更具破坏性的错误了。……看来这实际上是霍布斯在上个世纪所提倡的原则,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成文法、君主的敕令或法官的判决,实在是最荒唐可笑的事。要承认制定法律并非靠白纸黑字和国王的权力,我们得从其他地方寻找法律的基础。”——埃德蒙•柏克
埃德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里面还有这么一段话,我觉得特别能够清楚说明他的权利观与黑尔的继承关系,以及他为什么要捍卫英国制度,为什么反对法国人以革命方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关系的努力:
“在我们的议会里,对一块菜园的租赁权,对一间茅舍一年的利润,对小酒馆或面包店的信用,对侵犯所有权的最微不足道的迹象,都比你们那里对属于那些最可敬的人物的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地产、或对你们国家整个商业金融界的处理要更郑重得多。我们确实对立法权的权威怀有高度的尊重,但我们从未梦想过议会可以有任何权利去侵犯财产权,去压倒惯例法,或强行使用他们自己捏造的一种通货来代替真正的、为各国法律所承认的货币。”
柏克在1793年写了一本很著名的小册子,叫做《一个老辉格党对新辉格党的呼吁书》,里边的一段话也可以让我们回想起他早年的法学教育一直延续到他晚年,因为1797年他已经70多岁了,已经快死了,他仍然说出这样的话来,说明至少在法学思想上他有极强的连续性:
“英国的宪政中总是延续着一种长久的协定和妥协,它有时是公开的,有时则不易察觉。对于思考英国宪法的人来说,就像思考它所隶属的物质世界的人一样,发现这种相互制约的秘密,一向是件需要进行极为细致的研究的事情。它是世世代代许多头脑思考的结果。……不借助于享有聪明和博学美名的人以往的研究,我们就永远是新入门者。人必须学有所宗,而新的老师就其所成就的事情而言,不过是造成了这样一种后果:剥夺人们获得人类集体智慧的好处,使之成为自己特有的狂妄自大的信徒。”
最后,我想简单说一下,通过我们对埃德蒙•柏克和英国普通法传统关系的梳理,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柏克虽然是保守主义者,但是他是有他自己独特的特点的保守主义者。柏克不仅与英格兰普通法同属于一种历史法学的解释传统,甚至他使用的很多言词也和法律人十分相似。但是作为一个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政治家,他面对的问题又要比法律人,法官也好、律师也好,更严重、更复杂。他固然会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但面对的具体事情做出的判断,变通于原则之间的权衡,对于一个问题的轻重缓急的斟酌,也许比他的保守主义理论更重要。
就是以柏克的《法国革命论》为例,这本书被公认为保守主义最具代表性的文献,但是时常被人忽略的一点,就是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他们的学说在英国便已经广为人知,我们知道休谟把卢梭请到家里面作客,最后闹的不欢而散,这件事可以说明启蒙思想对英国人的影响之大。但是,在启蒙思想家这些书本上的理论,没有演变成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之前,我们从柏克的言论中很少看到他对法国启蒙思想进行系统直接的批判,是因为法国大革命这个大事变的出现。我们知道《法国革命论》主要是批普莱斯的,就是英国一个革命派牧师,他老是在伦敦的革命学会里布道,煽动英国人一个是支持法国革命,一个是英国人自己也应该搞革命,认为法国革命和英国人光荣革命性质是一样的。是布莱斯这种种的言论把柏克激恼了,他才写了那篇《法国革命论》,是这个事件使埃德蒙•柏克愤然投身于和发展大革命启蒙运动短兵相接的肉搏战中。正因为这个事件,导致了埃德蒙•柏克和法国大革命的论战,但是人们很大程度忽略了他为这场战斗调动的知识储备中,英国普通法传统是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
对于保守的柏克,我们可以这样看,对于自由的柏克我们也可以这样看,作为一个一生经历了两场大革命的人,他的自由思想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同样源于最终导致美国诞生的那场革命,就是美洲殖民地的革命。自1770年代危机爆发以来,柏克开始大量讨论这个问题,美洲独立之后美洲问题便从他的言论中消失了。可见他的言论老是和一些眼前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联系在一起,他从来不抽象谈论理论问题,只有事件出现的时候,问题出现的时候,他才会讨论这些问题。
从柏克在议会发言和书信中看,他是基于英国宪政传统的思考批判法国大革命,同样他也是基于英国宪政传统去看待美洲的独立。他认为殖民地并没有对英国既有体制提出意识形态的挑战,而是帝国内部造成了一场宪法危机。埃德蒙•柏克批判的是英国政府置殖民地人民权利于不顾,用空洞的主权观念去威逼美洲殖民地。可能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就是美洲人当时认为我是英王陛下的子民,英国人享有的传统权利我们也一应俱全。最后这个分歧闹的越来越僵,因为当时美洲人说我们在议会里面没有代表,我们能够给英王一些捐税心甘情愿,但是你不能随便征税。英王乔治三世和议会就以英国对殖民地享有主权为理由威逼殖民地,到最后税是越征越少,矛盾越闹越大,最后不欢而散。英国议会以宗主国对殖民地享有主权的名义要求殖民地,柏克认为这是侵犯了英国人民传统享有的权利的做法。同样,他后来痛斥法国革命者基于抽象人权原则铲除旧制度的理由是一样的。他甚至认为挑起叛乱的不是美洲殖民地的人,而是乔治三世和他的大臣。他说“爱国者国王”(乔治三世自称爱国者国王)是在追求对美洲的个人统治。
从这个角度讲,柏克在美洲危机期间显然也不是启蒙意义上自由派,而仍然是旧体制的维护者。我们从这两场革命期间柏克的言论中,可以清楚看到普通法的法律人建立的历史法学传统,英国司法实践形成的权利保障体系对埃德蒙•柏克有着极大的影响。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对后人有约束作用,规则不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而是历史悠久的习俗中形成,法律不制造权利,只认可权利,以及一种制度、一个国家是世世代代人们合作的结晶,都是埃德蒙•柏克思想的基本特点,甚至普通法疏于法理学构建,将原则和先例在日常案件中适用作为法律生命,而不以法理学的完美作为标准,也是柏克思想鲜明标准。
从更大视角来看柏克对法国革命的抵制,是一种大体上始自17世纪过程的一部分,既更加世俗化权利对以神学为基础的政治体制的取代,这一过程尽管依然混杂很多教派纷争,但宗教改革已经使依靠单一信仰整合社会不可能,人们必须从神学之外寻找权威基础和来源。就此而言,以传统和习俗为基础的普通法历史法学和高扬理性精神的启蒙运动,虽然相互对抗,但是它们并不是分别代表落后和进步,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英国普通法传统和启蒙运动传统都发挥着为世俗化国家转型提供正当性基础的作用。所以早就有法学家注意到,最早与绝对主权观念对抗的力量并不是来自于17世纪笛卡儿之后开始的理性主义和启蒙主义运动,而是英国普通法传统。美国有一个大法学家叫庞德,他这样说过,在17世纪坚持维护贵族特权属于进步思想,有些人认为国王是社会利益的守护人,就是包括霍布斯、博丹在内,很多主张绝对专制的思想家都有这种想法。就是这种属于“进步”的思想,希望赋予国王以专断的权力,他可以为普遍利益而仁慈的运用这种权力。可是就是这些人,他们愤怒地看到国王被法律人、大宪章那样陈旧而污秽的羊皮纸中发现的法律捆住了手脚。最早与专制王权绝对主义对抗的人是英国的法律人,而不是理性主义者,理性主义者在17-18世纪基本都是主张绝对专制的。所以,英国法律人与霍普斯、博丹这些理性主义者支持的君主专制体制的对抗,就像是一场中世纪的古董和现代先进理念的对抗一样。但是英国的法律人这些古董们守住了自己的阵地,并且把英国追踪改造成了穿着君主制旧衣的现代国家。
最后,我简单说一下柏克的特点。近代保守主义不是有着清晰内涵的概念,它是一个很复杂的谱系。笼统地说,所有保守主义思想都源于现代社会转型引起的焦虑,不同传统社会对于这一场具有革命性的过程做出的保守主义反应,深刻反映着他们各自继承的传统和价值体系。所以亨廷顿在谈到保守主义有不同表现的时候,说对保守主义的含义很难判定,就是因为它往往是根据变革威胁到的对象而做出的具体的反应。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在保守主义谱系中,你可以放入很多思想源流截然不同的人。
柏克当然在这个谱系里地位显赫,但是如果他地下有知,我们后人把他和法国的迈斯特、博纳尔、夏多布里昂和黑格尔归为同类,他不一定会同意。保守的法国人的神学和浪漫主义往往多于柏克;黑格尔也要维护普鲁士秩序,他也是保守派,但他也是柏克无法接受的历史决定论者。今天我们阅读的卡尔•施米特、列奥•斯特劳斯都是保守主义者,可是他们的思想也大不相同,前者是霍布斯主义者,后者则极力反对历史主义。可见不同思想谱系的成分,都可以在保守主义这个概念中重叠交汇在一起,笼统地把这些人都称为保守主义者,就会使保守主义者这个概念失去意义。
就像18世纪之前英国法律人,我们不能把他们称为保守主义者一样,这是时代错置。把柏克称为法律人同样也不合适。他所处理的毕竟不是法律人所面对的案例或者判例,而是重大的历史事件。法国大革命出版一年之后他写了那个小册子,就是《一个老辉格党对新辉格党的呼吁书》,他说自己不是要确立新的学说,而是重申已经有的宪法权利的原则。他跟对手说,如果他的陈述事实无误,那些跟他辩论的并不是与他辩论,而是与他们自己国家的宪法争吵,然后他就写下了我们看到的这个屏幕上的话:
“英国的宪政中总是延续着一种长久的协定和妥协,它有时是公开的,有时则不易察觉。对于思考英国宪法的人来说,就像思考它所隶属的物质世界的人一样,发现这种相互制约的秘密,一向是件需要进行极为细致的研究的事情。它是世世代代许多头脑思考的结果。……不借助于享有聪明和博学美名的人以往的研究,我们就永远是新入门者。人必须学有所宗,而新的老师就其所成就的事情而言,不过是造成了这样一种后果:剥夺人们获得人类集体智慧的好处,使之成为自己特有的狂妄自大的信徒。”
从这里对“新的老师”(指启蒙思想家和革命者)所表达的不信任,我们依然能听到库克和黑尔的声音。所以,如果我们接受亨廷顿的解释,柏克有别于其他许多保守主义者的地方,就是他与普通法传统有着特殊的密切关系。下面他还有一段话,我觉得特别鲜明的反应了他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人,简单地跟着普通法学舌,而是他有更深阔的政治眼光:
“明事理有经验的人,或许明白如何区分真自由和假自由,何为真诚服膺真理,何为谎称相信真理。但是除非有深入研究,谁也无法理解这样一个精细而复杂的设计,它将私人及公民自由同暴力,同秩序、和平及正义结合在一起,尤其是同赋予这个珍贵整体以长治久安的各种制度结合在了一起。”
柏克用了普通法的思维模式,但是他继承的实际上是普通法的精神。他的眼光要远远超过普通法的法律人,他关心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可靠性及其权威如何形成的问题,而是享有自由的现代公民社会如何能够长久生存的问题。所以柏克直到晚年,他说人世间的善恶从来不是抽象命题,所以他在根据任何抽象命题做出判断之前,必须使这个问题在具体情况中具体化,这种思维特点使他的学说,他的著作很难说构成了一个具有内恰性的整体,但是假如他没有深受普通法知识,特别是其历史法学知识的影响,柏克可能仍然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但是,他的思想很可能像英国另外一些保守主义者,比如说我们今天知道的卡莱尔,19世纪的大文学家,还有另外一个文学家,也当过一任首相,迪斯雷利,也是保守主义者的典型,他可能会像这些保守主义者一样带有更多文学色彩,他的保守主义很可能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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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冰与火
拒绝历史鸡汤,是一枚严肃的历史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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