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昌平区检察院始终聚焦区域安全生产建设,通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地生根,守护区域高危行业、领域从业者合法权益,助力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基本案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保险,国家规定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旨在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昌平区检察院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也影响高危行业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昌平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高质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助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为昌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杨紫萍
编辑: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