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处方外配河北落地:明年起统一上电子平台流转,暂不接受跨区处方,5个必查......

健康   2024-11-07 16:16   广东  

 编辑:子非鱼

云端按语:明年起处方都需要经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外配,二是处方不得跨统筹区,对于很多药店通过事后补处方、或者通过异地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来销售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了,这对药店将带来极大的挑战。

11月7日,河北省医保局办公室发出《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32号),该通知是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通知精神,结合该省实际制定的细化政策。

明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全部通过电子处方平台流转

该《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外配处方暂不接受跨区使用

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影响的药店类型:双通道、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两病等统筹支付的药店

上面说的双通道药店很好理解,这里不再赘述,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其实包括了门诊统筹药店、以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定点药店等具有医保统筹支付功能的药店,如果河北《通知》实施的话,势必对上述各类型药店的处方承接带来压力。

不管是双通道药店、门诊统筹药店、还是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药店,基本上都对应处方药,要产生销售,必须有处方来源,而《通知》规定,一是明年开始处方都需要经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外配,二是处方不得跨统筹区,对于很多药店通过事后补处方、或者通过异地互联网医院的处方来销售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了,这对药店将带来极大的挑战。

纸质处方保存期不少于2年,并进行连续编号,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此外,《通知》还专门对明年之前的纸质处方做了规定,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要求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定点医疗机构现有纸质处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11月10日前进行完善。

纳入协议管理,组织对账,纳入打击骗保专项整治,5个“必查”

《通知》指出将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畴,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使用情况纳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纳入疑点数据信息核查处置行动,纳入本地交叉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于2024年12月底前,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项检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哈尔滨部分药店飞检发现伪造处方骗保后,国家医保局86号文件马上下发

10月1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该该通知是在国家医保局对哈尔滨部分药店进行飞检,发现伪造处方套取医保资金案之后的反应,动作可谓是迅捷,旨在规范处方流转,对其中的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则层面的补漏。

其中,值得注意几点:
1)目前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2025年1月1日双通道药店只能开具电子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2)原则上定点药店只接受本统筹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暂不接受统筹区外的医疗机构。这一条,直接堵死了业内常见的互联网医院开出的跨地区处方的可能性,非常具有杀伤力。
3)2024年12月底前,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
4)五个必查: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通知》指出,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粗放,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现象屡有发生,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亟需加强外配处方规范管理。
对于外配处方,之前已经有山东、四川等省发出相关通知。
9月13日,山东省卫健委发出公告,对《山东省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征求时间截至2024年9月24日前。该规定解决了医院没有配备某个药物或者患者点名购买时的处方调配管理问题。

对于医院没有配备的药品,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

对于未纳入外配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此类处方进行全流程监管。

对于住院患者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除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以及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四川也于2024年1月发出过类似的规定

此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同样是对于医院未配备的药品医生如何开出处方的问题做出了规范和要求。

四川《通知》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处方管理目录
四川《通知》指出,院外调配处方,简称外配处方,是指在住院、门诊或急诊诊疗中因诊疗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购买的药品处方。
外配处方作为患者治疗方案的补充,旨在满足患者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导致用药风险和行风风险。(四川相关政策解读请看权威解读:公立医疗机构规范院外调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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