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付的分享
“ 针对小微金融案件额小量大、执行终本率高的现状,避免金融机构为取得核销依据而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造成程序空转,法院化解金融纠纷出新招--《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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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可立“诉前调”案号并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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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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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查废”制度实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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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根据上述文件和“推进‘预查废’机制座谈会”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预查废证明机制,并于2021年9月28日开出全国法院第一份预查废证明。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龙湾农村商业银行就一起信用卡纠纷向龙湾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当事人王某某曾因另一个纠纷案件,被起诉并强制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多亏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真的方便了不少。
按照正常流程,银行虽知道王某某无财产可执行,但仍因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需经过一系列诉讼、执行程序,拿到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这一过程可能长达一年以上,耗时耗力。而通过“预查废证明”,银行人员在短期内便解决了该起纠纷。
法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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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查废”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预查废”制度的诉前甄别
适用预查废制度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院没有进行诉前甄别的情形,再加上原告金融机构没有向法院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从而导致“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处理呆账核销的效率。因此法院需要加强诉前甄别,开展有关方面的教育宣传,使得法院、原告双方都对该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成为该制度的积极适用者。针对预查废证明机制人工甄别难、效率低等问题,开发预查废批量查询软件,收录全国法院近五年的终本案件名单,实现银行不良债务批量导入、自动核查。
(二)为“预查废”制度的适用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预查废”机制是由龙湾法院创新提出,并于2021年9月30日,龙湾农村商业银行拿到了全国首份“预查废证明”。然时至今日,该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查废”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已经取得成功的“预查废”机制作为创新成果予以巩固。使得法院开具“预查废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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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一)终本程序:
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三)呆账:
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核销:
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了债务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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