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之《预查废证明》

学术   2024-08-15 23:49   江苏  

来源丨付的分享

 针对小微金融案件额小量大、执行终本率高的现状,避免金融机构为取得核销依据而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造成程序空转,法院化解金融纠纷出新招--《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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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查废”制度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可立“诉前调”案号并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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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查废”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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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查废”制度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1)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2)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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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查废”制度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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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查废”制度实施的意义


(一)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或者终止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但在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这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了债务追索权。这样既快速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从司法机关角度而言;适用“预查废”制度,金融机构就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对不良债务进行核销处理,这样有效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增强纠纷过滤能力,减少流向诉讼环节的案件量。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预查废”制度既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式、新任务的必要之举,也是法院锐意改革创新,推进司法为民的深刻体现。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践行多方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以更优更实的举措为人民群众化纠纷、解难题。”

(三)从债务人角度而言;《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金牌,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尽快确定债权,并做好诉讼和执行的协调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也减少了对债务人没有实际效果的诉讼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将精力用于生产经营早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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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国首次“预查废”制度的适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省高院《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推动海盐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取得成效,2021年5月11日,海盐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召开“推进‘预查废’机制座谈会”,就建立“预查废”机制达成共识,并邀请了部分银行代表参加,征求银行的意见。


龙湾法院根据上述文件和“推进‘预查废’机制座谈会”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创设了预查废证明机制,并于2021年9月28日开出全国法院第一份预查废证明。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龙湾农村商业银行就一起信用卡纠纷向龙湾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当事人王某某曾因另一个纠纷案件,被起诉并强制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多亏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真的方便了不少。

按照正常流程,银行虽知道王某某无财产可执行,但仍因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需经过一系列诉讼、执行程序,拿到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这一过程可能长达一年以上,耗时耗力。而通过“预查废证明”,银行人员在短期内便解决了该起纠纷。

法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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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查废”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预查废”制度的诉前甄别

适用预查废制度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院没有进行诉前甄别的情形,再加上原告金融机构没有向法院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从而导致“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处理呆账核销的效率。因此法院需要加强诉前甄别,开展有关方面的教育宣传,使得法院、原告双方都对该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成为该制度的积极适用者。针对预查废证明机制人工甄别难、效率低等问题,开发预查废批量查询软件,收录全国法院近五年的终本案件名单,实现银行不良债务批量导入、自动核查。

(二)为“预查废”制度的适用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预查废”机制是由龙湾法院创新提出,并于2021年9月30日,龙湾农村商业银行拿到了全国首份“预查废证明”。然时至今日,该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查废”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已经取得成功的“预查废”机制作为创新成果予以巩固。使得法院开具“预查废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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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一)终本程序:

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三)呆账:

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核销:

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银行放弃了债务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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