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县人民群众反邪教积极性,最大限度消除“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滋扰破坏活动危害,营造“抵制邪教,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向明水县公安机关举报本县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方式,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邮寄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在案件侦办中所起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挥直接作用查破治安案件的,奖励200至500元人民币;
(二)发挥直接作用侦破刑事案件的,奖励500至1000元人民币;
(三)发挥直接作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至3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举报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举报人不便直接领取奖金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机关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核实举报线索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明水县政法委、明水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本期编辑:邓晓月
初 审:吴昕格
编 审:王珊珊
总编辑:杨士伟
总监制:乔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