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讲堂】私家车悄变网约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政务   2025-01-15 16:11   浙江  

私家车悄变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受损由谁来赔偿?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不久前,甲购置了一辆货车,在A财保公司购买车险,其投保单中记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甲在未告知A财保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况下,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货拉拉运输业务。



某日,甲驾驶货车从事货拉拉业务时,在慈海南路处与乙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该事故经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定损,乙的车辆实际产生修理费34400元。随后,乙投保的B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实际支付保险金32400元。B保险公司经乙同意获得赔款的追偿权后,起诉要求甲和A财保公司支付保险金3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后利用货车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货拉拉运输业务后,车辆的使用频率通常会显著高于非营运车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应增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其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故A财保公司无须理赔,B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应由甲自行赔偿。
在此提醒大家,车主若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以列举常见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或增设问卷调查性质的选项,将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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