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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共存已经成为城市交通常态,然而,当两者发生碰撞时,责任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是公众热议和法律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机动车能否要求非机动车或行人赔偿?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话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下述案例,为您解析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判定和赔偿义务。
2021年3月18日,庞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董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巨××能源大道与××河堤路交叉路口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董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某安保险公司为庞某某的车辆定损66900元并理赔。2021年10月15日,庞某某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对涉案事故造成损失的追偿权转移给某安保险公司。2022年11月30日,某安保险公司将董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董某某赔偿某安保险公司损失3345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准用性规范,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以及不同立法保护的考虑,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民法典都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法律渊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规定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的。该规定体现出行人优于车辆的现代文明准则。故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非机动车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第二,从“优者危险负担”的角度而言,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负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亦可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第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一方受到严重人身损害,而机动车一方仅有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且机动车一方往往因购买了责任保险而降低了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有可能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或倒赔机动车的极端情况,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严重背离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实现了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具体到本案中,董某某作为肇事的非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综合法理和情理的考虑,一审法院未支持某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某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