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政务   2024-10-19 14:37   湖南  


人社部 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丨人社部政务微信

一审向远方

二审彭 锴  刘义彬

三审周 超




    

湘潭市人社局开展“局长走流程”活动并召开“市民之家”人社窗口工作人员座谈会
湘潭市启动“源来好创业”“六个一百”系列创业服务活动
关于调整湘潭市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9月起,湘潭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喜欢就点个【】【在看分享】一下

湘潭市人社局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政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