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4 17:11   浙江  


近年来,绍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完善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审理及仲裁司法审查效能,坚决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高质量涉外司法服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绍兴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整理发布。


目录

1.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

2.依法查明外国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3.善用“洋娘舅”,促进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4.线上“云调解”减诉累,实质性化解涉外纠纷

5.利用数字化平台,破解跨境勘验难题

6.通过“特别文书送达员”在我国领域内送达外国司法文书,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7.善意解释合同条款,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一: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

 ——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诉美国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国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纺织品采购商,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是位于中国浙江省绍兴市的工厂。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美国某公司向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分批多次发出了采购订单。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按采购订单载明的货物、数量、时间等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始终未收到美国某公司的货款。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屡次向美国某公司催讨上述货款,美国某公司屡次推诿和拖延,未支付任何价款。故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国某公司支付货款2326088.62美元及169761.37加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美国,两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排除适用该公约,故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中国法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美国某公司发送的采购订单应认定为美国某公司向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发价”,美国某公司亦未证明其已撤回前述采购订单;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采购订单后,组织产品开发生产、货物交验、出口报关、订舱运输,通过行为表示其履行合同,构成“接受”。美国某公司在一年余时间一直向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结合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美国某公司认可的证据中涉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单据,其中明确二级供应商为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亦可以印证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案涉订单货物实际由其生产出口,其已实际履行合同。故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为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双方。一审法院判决美国某公司向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8254.22美元及131875.96加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双方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正确理解公约的精神及规则,直接关系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本案解读了公约确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规则,对于公约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要件进行了分析,认定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生效以后,美国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主要付款义务,本案依法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依法查明外国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意大利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意大利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出借210万美元,约定借期五年,年化利率6%,合同约定适用意大利法律。后经2012年、2017年两次协议延长还款期限。2018年,双方签订《抵押协议》约定,浙江某公司将位于浙江某地的全部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2019年9月,双方在前述约定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修正协议》。协议约定,案涉借款借期185个月,自2007年8月始至2022年12月止;浙江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本息;分五期支付并明确每期应支付的具体金额。后因浙江某公司未按期偿还第三期借款,意大利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43134.5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涉及借款、担保两重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协议选择涉案《借款合同》适用意大利法律作为准据法。关于担保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案涉担保法律关系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本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出具的意大利法律意见书,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实了《意大利民法典》及意大利231/2002号法令,结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意大利民法典》等法律著述,在对相关意大利法律进行查明后,认为案涉借款法律关系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大利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关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案涉抵押担保的范围以他项权证记载为限,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院判决浙江某公司归还意大利某公司借款本金2643134.5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准确查明法律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本案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主动通过互联网查询等适当途径,进一步补充查明外国法律,并结合相关法律著述,准确查明、正确适用外国法律,确定了案涉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本案的处理有效提升了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善用“洋娘舅”,促进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巴基斯坦公民艾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艾某在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处定制了一批名为TR011的布。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按约定时间交货,后艾某一直未付清货款,并于2017年8月27日向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艾某应当于2017年12月27日付清全部款项。到达约定付款时间后,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催款,艾某陆续支付了两笔货款并保证在2019年3月5日之前付清。之后艾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遂将其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艾某支付欠付货款97789元及相应利息23469.36元。


【调解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联系了该院聘任的外籍调解员,希望能够通过该“洋娘舅”的渠道与同为外商的艾某取得联系。不久,审判人员就收到了外籍调解员的反馈,其表示已联系上艾某,艾某表示愿意与绍兴柯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审判人员遂将双方及“洋娘舅”邀请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轻纺城人民法庭涉外调解室,对付款协议细节进行协商。最终,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位于绍兴柯桥的中国轻纺城,是我国知名纺织品专业市场,也是亚洲轻纺市场的璀璨明珠,国际贸易纠纷时有发生。为妥善化解涉外纠纷,绍兴法院创设外籍调解员制度,建立“洋娘舅”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外籍调解员凭借多年经商经验与沟通渠道,及时帮助审判人员与外籍当事人取得联系,为双方当事人架起沟通的桥梁。本案通过“洋娘舅”的助力,双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有效避免当事人诉累,得到了中外当事人的一致点赞。




案例四:线上“云调解”减诉累,实质性化解涉外纠纷

——泰国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泰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泰国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尼龙切片。合同签订后,泰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依约向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交付货物。但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泰国某贸易有限公司遂诉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984780美元。


【调解情况】

本案一方当事人在泰国,一方当事人在国内,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审判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方式与双方进行协调沟通。经过审判人员耐心梳理案情、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对付款金额、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绍兴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也按期付清货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云调解”,畅通双方的沟通渠道,让纠纷解决不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最终促成原本分歧较大、标的较大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和便捷的互联网司法服务,同时依法保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外方当事人对中国司法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案例五:利用数字化平台,破解跨境勘验难题

——德国某系统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某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德国某系统有限公司以嵊州市某机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部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22年1月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货物、返还货款465400美元并赔偿损失102891.04美元。庭审过程中,德国某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第三方出具的质检报告并明确涉诉汽车部件除小部分被组装外,其余均保持原状放置在位于保加利亚的仓库。嵊州市某机器有限公司对质检报告及质量问题均不予认可。鉴于德国某系统有限公司所提质量问题多为肉眼可见的外观瑕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决定对涉诉货品进行远程勘验。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审判人员借助法院数字化平台对放置于保加利亚的货品线上同步开展勘验。


【调解情况】

经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通过法院数字化平台即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对放置于保加利亚仓库的涉诉货品进行远程勘验,核实了涉诉货品的相关情况。法院根据勘验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实际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货物已经出口国外的情况下,货物质量纠纷常因地域因素导致举证困难、查明困难,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贯彻当事人“一件事”改革理念,通过互联网技术对涉诉货品开展远程视频勘验,解决了涉外案件跨境勘验难题。勘验结束后,法院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六:通过“特别文书送达员”在我国领域内送达外国司法文书,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宋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金某某均系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2019年4月,宋某某在美国堪萨斯州里昂县地方法院对金某某提起诉讼,指控金某某在宋某某位于美国堪萨斯州的住所致宋某某受伤,并请求判决赔偿。随后金某某回到中国。后里昂县地方法院签发命令,指定宋某某的父亲为该诉讼的特别文书送达员以在中国向金某某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宋父于2019年10月12日在金某某家中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金某某的父亲;并于2019年12月7日在金某某的家中将缺席判决动议书副本送达给金某某。2020年1月13日,里昂县地方法院作出该案民事判决,载明:宋某某提交起诉状后,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已送达金某某。金某某未作答辩,属于缺席;宋某某提出缺席判决动议后,缺席判决动议已当面送达金某某;并判决金某某向宋某某支付赔偿款75万美元及诉讼费用和相应利息。2020年3月24日,宋某某的父母到金某某家中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宋某某向金某某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里昂县地方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与美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堪萨斯州法律并未排除我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州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且没有证据证明堪萨斯州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可以认定我国与美国堪萨斯州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互惠关系。关于案涉判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里昂县地方法院指定宋某某的父亲为特别文书送达员,授权其在我国境内向金某某直接送达司法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案涉外国司法文书的送达属于个人在我国领域内直接送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前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金某某未得到合法传唤,案涉判决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经报上级法院审核,遂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进一步明确了互惠关系和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事由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将审查范围精确限定至作出案涉判决的美国堪萨斯州法律和法院判例,同等条件下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依据该州法律可以得到该州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且没有证据显示该州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可以认定我国与美国堪萨斯州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存在互惠关系。关于送达方式的审查,美国法院通过指定的“特别文书送达员”在我国领域内送达外国司法文书系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予承认和执行以“特别文书送达员”送达的外国法院判决,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





案例七:善意解释合同条款,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李某某、林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8日,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李某某、林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协商不成,提请物业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嵊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2021年7月14日,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李某某、林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2021年8月,李某某、林某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书》,认为该仲裁委员会对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其之间的争议无管辖权。2021年10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嵊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嵊州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嵊州市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绍兴市,绍兴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绍兴仲裁委员会,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在嵊州市解决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绍兴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故裁定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不明确时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对该类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时,应采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通过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善意解释仲裁协议约定,在能够确定当事人选定了唯一仲裁机构的,应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助推仲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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