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件解读
现将《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致人伤亡事故。
2018年3月13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东政通〔2018〕7号),全县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严格履行职责,推进全县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环保部门监测,我县近几年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3.推进生活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餐饮油烟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大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露天烧烤和夜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除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外,市州中心城区、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禁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相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代为起草了本《通告》。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三、主要内容
《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共分为五条,规定了禁燃时间、区域、各部门职责、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县城城区范围为:衡东杨山公园以北,金花完小以南,S315岳宵连接线以西,河西高速杨山收费站(河西管委会辖区)以东区域。
(二)、县城城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大力宣传并做好禁烟禁放的相关工作,移风易俗,引导文明节俭办婚庆丧事。
(三)、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要及时劝阻各类违规燃放行为。每日8:00-21:00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巡查,其他时间段由县公安局负责。对拒不接受公安、城管部门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规定。
(五)、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城管执法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罗圣洁
一审:汪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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