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钟情,坠入情网。为博美人一笑,翩翩公子,出手阔绰,豪掷千金。
36万元“恋爱金”,却无法换来一段“圆满”的爱情。
为爱“买单”,结果却是一厢情愿,成为了一场昂贵的“恋爱”。
昂贵的“恋爱”
【演播室】
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来关注一下“恋爱期间的经济问题”。
(文中涉案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正文】
2023年9月,身为白领、富二代的张某与朋友去酒吧娱乐,意外邂逅在该酒吧工作的女子刘某,并产生好感,随即展开了一番追求。
【同期声】张某报案人
当天我们就加了微信好友,并给她转账了1000多元。后来,我每周都会转账几次给她。有5200、有4个6啊、多的时候有10000多元。
【正文】
为了追求刘某,张某十分大方,除了频繁“转账”示好外,还赠送名包、名表等各种奢侈品礼物。对此,刘某照单全收。
【同期声】张某报案人
有时看中什么,她就会跟我表面客气,说“你准备东西我不喜欢,看中了一款名表”。那块表差不多5万元。我就买来送给她了。但当我说要确定恋爱关系时,她又不同意了。给我的理由是,还没有做好思想准备。
【正文】
为表达自己的 “诚意”,张某还主动提出“以后我养你,你不用上班”。不久后,刘某辞去工作,经常陪张某吃饭、打牌。
【同期声】王燕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原被告双方认识8个月时间除日常消费外,张某累计转账、购买奢侈品已经花费约36万元。花了这么多钱,但是双方一直还没有确定“恋爱关系”。刘某虽然对张某并不满意,但是又“舍不得”张某的礼物。
【正文】
没承想,张某还没等来刘某的“我愿意”,却等到了她与前男友结伴外出旅游的消息。回顾这段“恋爱”经历,张某感受到了强烈的欺骗。于是,2024年8月,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
不久后,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法院模拟现场】
刘某:这个礼物他是自愿赠与的,又没人强迫他送,也没有任何条件的。
张某:我们一直没有确定恋爱关系,这个赠与是有条件的,现在这个恋爱关系一直都没有存在,你就没有资格获取这个礼物。
【同期声】王燕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在这起恋爱关系中,张某的赠与不是没有条件的,其想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非常明确。(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刘某不愿意做张某的女朋友,却频繁接收他的大额现金、财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社会风尚产生了不良导向,对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刘某客观上付出了一定时间精力,并辞工一段时间,张某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刘某应部分返还张某财物较为公平合理。
【字幕】
经法院释法明理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刘某返还张某人民币18万元、奢侈品手表一块、项链一根(共价值8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演播室】嘉宾访谈环节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南华大学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吕宗澄,吕主任您好!
吕宗澄: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话题,一直是社会热点。你看像是红包礼金、昂贵的财物、高额的彩礼等等。我很好奇,年轻人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
吕宗澄: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请求返还,首先要看这个金额数量,是一般赠与,还是大额赠与。若是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可以推定为不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则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回,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
主持人:生活当中会不会有这种情况,贷款扮"大佬"装阔气,等结婚了,两口子共同来承担这个债务?
吕宗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经济问题主要有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一旦赠与物完成交付,除非有法定情形,一般是不得主张返还。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种是借贷。借贷通常分为与第三人的借贷和恋爱双方之间的借贷两种情形。对于与第三人发生的借贷,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是以个人财产负责偿还。所以假扮"大佬"来追求爱情,很可能得不偿失。因为这笔债务属于婚前债务,配偶完全是可以拒绝承担的。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恋爱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则需要举证,如转账记录、交付凭证或者是书面凭证等等。否则情侣分手后,很可能发生借贷纠纷。
第三种是彩礼。彩礼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法律规定,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但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得回来!实践中需要结合共同生活情形、双方过错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第四种情况是婚姻诈骗。以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也是非常常见的,最典型的就是包装"人设",诱骗投资,进行"杀猪盘"。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恶意欺诈另一方,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应当全部返还。一方隐瞒或虚构事实,比如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另一方恋爱,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骗取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甚至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演播室】
爱情是一场双向奔赴的旅程,单方面的付出终究难以维系。爱情虽然美好,却也需要擦亮双眼。提醒观众朋友们,特别是广大青年朋友,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平等交往,理性消费。须知“金钱买不来爱情”,更可能收获“苦果”。恋爱期间,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不妨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目的,防患于未然。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法治衡阳
编辑:罗圣洁
一审:汪文娟
二审:郭诗周
三审:唐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