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管理,鼓励诚实守信专利申请行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珠知〔2022〕11号)和《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珠知保〔2024〕1号)等文件精神,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珠海保护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珠海保护中心提交过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已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已在珠海保护中心注册成功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分级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行业属性,珠海保护中心将预审服务对象分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两类。
分级管理,是指珠海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诚信、创新能力、专利预审申请质量、能力提升、社会贡献度和特色工作等指标,对其分别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精准配置审查资源,优化专利预审服务的过程。
第五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分级分类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创新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珠海保护中心制定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依指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具体指标内容将依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动态调整。
第七条 分级评定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备案完成情况和注册完成情况;加分指标包括专利预审申请质量、能力提升、社会贡献度及特色工作等;扣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存在失信行为等。
第八条 等级评定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开的信息;
(二)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和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以下简称“i系统”)、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三)珠海保护中心在提供各项服务中产生的信息;
(四)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提交的评价材料;
(五)其他公开信息。
第九条 珠海保护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在接收到评定通知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珠海保护中心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分别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进行排名和分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原则上排名前15%(含) 的评定为 A 级,排名15%-60%(含)的评定为B级,排名60%-85%(含)的评定为C级,其余评定为D级。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的,按照备案主体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对于联合申请,则按申请人中的备案主体的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
第十二条 珠海保护中心将核实相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将取消其等级评定并暂停预审服务1年。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珠海保护中心将在异议期结束后统一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将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合理调配预审资源,向高质量发明创造、产业发展有迫切需求和技术更新速度快的创新创造倾斜。
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A级备案主体:
(一)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二)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
(三)在项目申报和综合运用服务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在珠海保护中心业务服务系统公示名单;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B级备案主体: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视情形要求提交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
(二)对科技创新性强、市场潜力较大以及推广应用条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等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C级备案主体: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提高抽查检查频次;
(二)视专利预审申请情况要求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D级备案主体:
(一)列为严格抽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督导整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根据扣分的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A级代理机构:
(一)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二)在珠海保护中心业务服务系统公示名单;
(三)优先审核由其指导整改的备案主体的恢复预审服务的请求;
(四)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申请的检查力度;
(五)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B级代理机构: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视情形要求提交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
(二)对科技创新性强、市场潜力较大以及推广应用条件充分的研究成果,或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及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科技成果等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经申请可获得优先预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C级代理机构: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提高抽查检查频次;
(二)视专利预审申请情况要求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D级代理机构:
(一)列为严格抽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督导整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根据扣分的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珠海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分级评定工作的,将暂停预审服务直至提交评价材料,待作出评级后恢复预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