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成为事实退伙协议,合伙人起诉补偿获法院支持

政务   2024-10-16 18:00   云南  

点击上方

关注我们

合伙经营快递公司才4个月,一人就要求退出,却因退伙补偿没到位而搁置,直至双方闹至法院。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令其余合伙人向原告赵某支付合伙补偿款8万元。










基本案情 :

2021年8月,赵某、丁某、黄某三人登记成立云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由被告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余二人为股东。根据三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对三人的出资方式、认缴资本、股权比例分配作出规定,其中,丁某占公司55%的股份,赵某占公司35%的股份,黄某占公司10%的股份。公司经营至2021年12月30日,赵某与丁某、黄某签订《会议纪要》,同意赵某退出股金,并将公司相关店铺做了分配授权。《会议纪要》还提出,由丁某补偿赵某7万元,用以购买赵某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黄某对该笔资金进行担保,如到期不还则补偿款变为8万元。由于被告丁某补偿原告赵某的补偿款逾期未支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于2021年12月30日签字的《会议纪要》,虽以股东决议形式作出,其实为三人的退伙协议,系对三人签订的《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的解除。该《会议纪要》系其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因此被告丁某应当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股份补偿款,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睿敏
一审:王睿敏
二审:陈小山
三审:杨仙道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考试面试公告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排期表(2024.10.14—10.18)


【反诈】警惕!这些照片,别随便发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保山中院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保山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