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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2024-09-12 17:53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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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王睿敏
一审:王睿敏
二审:陈小山
三审:杨仙道


不一样的教官


第一课:把“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做深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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