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对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戳→

政务   2024-10-10 21:2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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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小丽(化名)与阿超(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发现阿超在今年1月至4月期间擅自向小美(化名)转账及代付购物款,金额总计16万余元。小丽认为阿超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美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无效,小美因此获得的款项无合法事由,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小美返还上述款项。提交答辩状期间,小美向文山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属于文山市法院管辖,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小美主张其于2023年3月至今一直居住于盘龙区某小区,未在户籍地文山市平坝镇居住,并提交了物业证明、租房合同、转账记录及水电费缴费单据予以佐证。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小美的经常居住地为盘龙区某小区,故裁定将本案移送盘龙区法院处理。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人民法院就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正确高效地处理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证案件庭审程序的有序运行,从而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那么,管辖权异议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呢?首先,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次,应当依据法律和相关证据予以说明。如当事人仅是为了刻意、无理拖延诉讼时限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法院将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来源:云南高院
编辑:王睿敏
一审:王睿敏
二审:陈小山
三审:杨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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