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昌宁法院审结首例妨害作证罪案件

政务   2024-10-19 22:17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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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同车的姜某某作伪证帮自己顶包被昌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0日凌晨4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路与宝丰路交叉路口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造成车辆受损、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遂指使同车的姜某某作伪证帮自己顶包,姜某某同意后,陈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时姜某某作伪证承认事故发生时是其驾驶的车辆。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以陈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诉至我院。

法官释法

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处罚。陈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对判决内容无异议,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段俨玲
编辑:王睿敏
一审:王睿敏
二审:陈小山
三审:杨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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