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清风细语365·以案说纪(1218)

企业   2025-01-09 17:57   广西  


基 本 案 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工区工长,2024年1月至6月,在工区管内施工配合作业中,先后7次接受包工头吃请,李某未支付应由其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共计868元。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定性处理

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同时,依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李某将违纪所得868元上缴单位财务。

处理理由

李某身为一名中共党员,纪律规矩意识淡薄,2024年1月至6月,在工区管内施工配合作业中,先后7次接受包工头吃请,李某未支付应由其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共计868元。其行为违反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规定,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错误,情节较轻。依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同时,依据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各党支部要将此条微信推送给每名党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党员和管理人员学思悟增强思想自觉,知信行增强行动自觉。


编辑丨韦博文

校对丨韦涵淑

责编丨唐敏遂

二审丨黄振洪

三审丨蓝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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