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其中提到:
本规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包括调峰容量、顶峰容量、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等交易品种。现阶段仅开展调峰容量、顶峰容量交易,后续依据西北区域电力市场开展情况逐步完善调频容量、爬坡容量、转动惯量交易。
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电网企业。
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的市场主体范围包括调峰容量交易、顶峰容量交易。
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发电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的技术条件。其中虚拟电厂参与市场时,应上报总调节能力,负责将出清结果分解至代理用户并组织用户执行,负责组织用户完成灵活调节容量费用的清分。
满足条件的火电厂(企业)、独立储能电站、具备上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调峰容量交易。
西北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顶峰容量交易。
虚拟电厂申报容量上限不超过经所在省(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测试认定并向市场运营机构备案的最大上调节容量,申报价格区间为(0,20]元/(MW·日)
中标调峰容量的虚拟电厂在参与省内、省间调峰市场时,申报参与时段需至少有连续1个小时在非用电高峰时段(每日7:00-9:00,18:00-22:00为峰段),否则当天调峰容量费用不予结算。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
《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相关要求,促进西北区域调峰、顶峰等灵活调节资源建设,提升西北电网新能源消纳与电力供应能力,我局组织起草了《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bjs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修改稿).pdf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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