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电厂调节容量不低于10MW!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

科技   2024-11-14 18:07   北京  


11月14日,甘肃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其中提到:


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类型不同,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初期仅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市场,暂不参与电能量市场,待国家出台分布式电源市场化相关政策后另行确定;“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售电公司或电力批发用户一致;“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参照“电源型”和“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类型分别建立发电交易单元和用电交易单元,按照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其中用电交易单元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发电交易单元参与市场类型与“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


结算方式:


(1)批发侧: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批发侧市场,按照甘肃电力市场规则进行费用结算。(2)辅助服务与需求响应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规则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补偿费用。(3)零售侧: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按照虚拟电厂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进行结算。电能量费用按照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规则结算;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补偿(含考核)费用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约定分成比例结算。甘肃省零售市场相关政策出台前,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的电能量市场费用按照现行模式结算。


虚拟电厂运营商自行建设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数据采集、资源接入、运营监视、分析决策、市场交易、指令分解、聚合调节、数据上报等相关支撑功能。满足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准入条件后,按照流程统一接入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


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具备对可调节资源进行聚合管理的能力,聚合对象包括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蓄热空调、电热水器、高载能工业负荷等可调节资源。


调节性能要求:


1.调节容量:初期不低于10MW,且不低于最大用电负荷的10%,参与现货交易的虚拟电厂,单一交易单元可调容量不低于1MW,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


2.响应时长: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1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


3.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5min。


4.调节速率: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0.1MW.


5.调节精度:以每15分钟为一个周期计算偏差率,要求不超过±20%。


原文如下: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4〕25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各售电企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4〕138号)工作要求,为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强化电力保供,充分挖掘电力需求侧灵活调节资源,引导虚拟电厂规范化发展,结合甘肃电力市场运行实际,省工信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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