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2024年2月,我院收到某卫生服务站的起诉状,起诉人因不服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卫生服务站不支付高某待通知金2500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裁判结果
Referee Resul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本案中,某卫生服务站与高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内容包括由某卫生服务站支付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及待通知金2500元。因上述两项裁决内容所确定的金额均低于晋中市榆次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23760元,故案涉劳动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某卫生服务站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的裁决包括“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两种,其中“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若对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裁决制度实际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环节多的问题,让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能在仲裁阶段就得到化解,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能使得劳动者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赵书云
编辑|康丽娜
核稿|权娇阳
审核|张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