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民生   2024-11-14 22:24   山西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时,通过调解的方式,在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文书。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01

·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21年10月诉至xxx人民法院,并达成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张某就婚内购入的位于太原市某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房屋补偿款、股权折价补偿等问题,向我院提起诉讼。




02

· 法院判决 ·


经我院查明,关于原告张某请求分割太原市某房屋,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补偿款,因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且原、被告在xxx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中均认可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并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现原告提出重新分割该房产,实质系对上述调解书的异议,其应当依法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存款、某公司股权,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0元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另,原、被告在XXX区人民法院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即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对调解书内涉及的财产再行分割,依法应当在再审程序中处理,而不能另行提起诉讼。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我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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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文倩

编辑|康丽娜

核稿|权娇阳

审核|张耀斌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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