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关注的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中,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16年喜结连理,均为再婚。李先生婚前拥有两套房产,但在2023年7月,张女士惊觉这两套房产已被李先生以赠与方式过户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
争议焦点在于,尽管这两套房产是李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张女士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将李先生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透露已有离婚意向,他认为房产归自己所有,本就有意留给儿子,担心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故提前过户。而张女士则主张,除了这两套房产,双方无其他共有财产,她要求将房产过户回来,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至于离婚与否,待本案审理结束后再作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若离婚时,可根据双方约定或判决确定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类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款部分及婚后增值部分。若非因生活需要处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调解未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求,要求李先生恢复房产原登记状态。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正义得以伸张。此案再次提醒公众,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忽视,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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