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4)‖还钱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民间借贷能否通过交易方式等推理认定利息约定?

2024-09-10 00:0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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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一案例:202210月,某、某房产公司通过他人介绍共同向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当日,某向某转账50万元。202212月至202312月,某每月向某支付1万元。20241月17日,某一次性偿还10万元,某于当日向借款人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条。同年1月29日、4月1日,借款人支付0.8万元、1万元后未还款。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某房产公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中,某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均系本金。

(图片来自于网络)

      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利息事项,为什么李某还要主张利息权利呢?此主张合法吗?某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均系本金” ,这又是否合法呢?笔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胡卫平律师。

      胡卫平律师认为:《民法典》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的规定。

      联系本案,本案一方系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借款而另一方为自然人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推理认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时,借款人逐月偿还1万元,借款本金清偿至40万元时,借款人按月偿还的数额递减至0.8万元。借款人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支付节点等呈现规律性,此交易习惯与出借人某和公司主张的利息事实基本一致。因此,借款双方应当承担本息的义务。

      胡卫平律师又特别强调说:本案判决的关健是合同一方有法人组织,可以根据还款规律情况而判的。但如果双方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在没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所谓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推理认定有利息约定。在以往有的例案中,针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书面合同或借条中没有利息约定。一旦纠纷逐起原告就诉称有口头约定,而被告辩称无任何利息约定,于是法庭就根据还款方式或交易习惯等进行推理认定是否有利息约定。比如:还款的稳定性、连续性(其实偶尔有几次规律性。但大部分每次还款有多有少,还款时间有长有短。没有绝对的稳定性、连续性)。

胡卫平律师简介:男,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两次进修中国政法大学;曾荣获“中国石化集团优秀法律顾问”称号,曾为岳阳法学会会员;曾受聘担任岳阳市领导干部《三五》《四五》法制普法辅导员、第三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电视大学法学课程老师、岳阳楼区公证处公证联络员;爱好武术,荣获过“湖南省第五届武术大赛”南拳冠军。座右铭是:“用心诚待每一位当事人,用心维护每一个正义”。当您遇到纠纷,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请拨打电话18573080939,胡律师就在您身边!

       胡卫平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上述“自由心证”推理逻辑,判决前借款方当初1分钱都不归还,是否就认定利息为零呢?你没还一分钱,可能会认为没有利息约定,只判决归还本金。相反你还了部分钱或归还了全部,反而推定归还的是利息。最后判决既还本金又还利息,这就显失公平和缺乏科学性了。例如有一案:借款方向出借方借了30万,且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头几个月固定偿还借款每月若干元,之后几个月陆续归还了几千、几百,并未形成所谓的规律。共还了31万元,一审根据所谓的规律,“自由心证”判决31万元属于利息,又判决归还本金30万元。当事人说,“如果早知该判决结果,当初就不应该归还一分钱,否则还可以少判30万元”。胡卫平律师进一步讲解到,即便有规律性,但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利息推理,也应认定为本金。

      借条或借贷合同并没有约定利息事宜,可是某些法院为什么会把按规律还的钱天然视为是还的利息呢?既然没有约定利息,不是应该认定根本就不存在利息问题吗?这白纸黑字的怎么就不起作用了?胡卫平律师认为:即便有规律性,但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利息推理,也应认定为本金。

      胡卫平律师还补充说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民法典》六百八十条条第规定,就是排除了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自由心证”适用。胡卫平律师坦率地表明,他的观点,可能会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判例不一致,但必须应严格依法,同时,他也表示愿与同仁商榷。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民间借贷在“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并且也不能适用交易习惯、推理等”,这就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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