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住建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存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废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之规定。
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水会怎样?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建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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