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0 12:08   湖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今年以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针对商标、专利等开展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办理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现公示一批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沙市区某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大桥”“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鸡精、味精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沙市区某调味品批发部有假冒“大桥”“厨师乐”鸡精、味精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厨师乐”牌加鲜味精(规格2.27kg/袋)32袋;“大桥”牌精品鸡精(规格900g/袋)75袋;“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规格900g/袋)20袋;“大桥”牌味精(规格900g/袋)83袋,货值金额4661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称其在一名开面包车并自称经销商的男子处以稍低于市场正规经销商进货价进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9月1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大桥”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评定为驰名商标,“厨师乐”为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密切关系民生,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其予以了严惩,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守好“底线”、勿触法律“红线”,严格履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切勿为了图方便或是一点蝇头小利而损害商标持有人权利、损害消费者权益,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二 

沙市区某批发部销售的侵犯“星湖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基麦牙酚(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反映沙市区某批发部销售的“星湖牌”乙基麦牙酚(食品添加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立案调查后,经厂家鉴定,其售卖的34瓶“星湖牌”乙基麦牙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涉案金额为3300元。当事人称通过网络购买回来的涉案商品,提供了购货凭证,但该凭证记载事项不能与涉案商品相对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近年来,多起商标侵权违法案件被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是在网上进购到的侵权商品,且进购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购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家在进购商品时应从规范渠道进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销售食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觉合法合规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案例三 

沙市区某商行销售“军供茅台酒”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投诉称沙市区某商行销售军供茅台酒和“五粮液”假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军供茅台酒”和五粮液假酒,但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军供茅台酒”12瓶和五粮液4瓶是其销售的,总计销售金额为5400元。上述涉案的五粮液酒进行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军供茅台酒”属于假冒“茅台”品牌的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涉案白酒标识“军供茅台酒”属于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法商家冒用党政军等单位名义,虚构“内供”“特供”“专供”概念,企图通过“精美”包装迷惑消费者。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制售“内供”“特供”“专供”酒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沙市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南孚”注册商标持有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沙市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有假冒的“南孚”、“丰蓝1号”系列电池产品销售,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标注有“南孚”、“丰蓝1号”系列电池共191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当场鉴定,涉案产品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1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池虽小,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假冒电池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南孚电池专项检查,尤其是批发市场,从源头整治,对违法行为予以了严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提高警惕,注定辨别,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案例五 

沙市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悍高HIGOLD”注册商标专用权家装铰链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区某公司销售假冒“悍高HIGOLD”注册商标的铰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维权请求。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悍高 HIGOLD”牌铰链共159箱(每箱200个)、另一箱已拆封销售尚余99个,合计31899个,货值金额共计64400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以上商品均为假冒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6月2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通过案件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对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南昌县昌富米业有限公司与沙市区某粮行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5日,请求人南昌县昌富米业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沙市区某粮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该局接到请求后,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遂立案,经调查合议,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24年4月2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案结案。整个案件在保证双方当事人裁决流程过程中合法时间的前提下压缩工作人员办案时间,从立案到结案仅用21个工作日,为诉求人零成本高效完成维权,诉求人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启示】该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便捷、高效的优势特征。案件从受理到结案,行政程序规范、严谨,凸显专利行政裁决的制度优势,快速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减轻了诉求人的维权成本。

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在支撑引领创新、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营者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拒绝知假售假、制假贩假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行为。专利权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建议选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途径维权。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购买商品时选择正规渠道,谨防陷入各种消费陷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拔打12315举报维权。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万佳
投稿邮箱:ssxw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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