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沙市区某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大桥”“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鸡精、味精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沙市区某调味品批发部有假冒“大桥”“厨师乐”鸡精、味精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厨师乐”牌加鲜味精(规格2.27kg/袋)32袋;“大桥”牌精品鸡精(规格900g/袋)75袋;“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规格900g/袋)20袋;“大桥”牌味精(规格900g/袋)83袋,货值金额4661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称其在一名开面包车并自称经销商的男子处以稍低于市场正规经销商进货价进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9月1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大桥”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评定为驰名商标,“厨师乐”为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密切关系民生,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其予以了严惩,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守好“底线”、勿触法律“红线”,严格履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切勿为了图方便或是一点蝇头小利而损害商标持有人权利、损害消费者权益,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二
沙市区某批发部销售的侵犯“星湖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基麦牙酚(食品添加剂)案
【案件启示】近年来,多起商标侵权违法案件被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是在网上进购到的侵权商品,且进购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购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家在进购商品时应从规范渠道进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销售食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觉合法合规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案例三
沙市区某商行销售“军供茅台酒”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启示】涉案白酒标识“军供茅台酒”属于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法商家冒用党政军等单位名义,虚构“内供”“特供”“专供”概念,企图通过“精美”包装迷惑消费者。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制售“内供”“特供”“专供”酒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沙市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南孚”注册商标持有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沙市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有假冒的“南孚”、“丰蓝1号”系列电池产品销售,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标注有“南孚”、“丰蓝1号”系列电池共191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当场鉴定,涉案产品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1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电池虽小,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假冒电池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南孚电池专项检查,尤其是批发市场,从源头整治,对违法行为予以了严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提醒消费者购买时提高警惕,注定辨别,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案例五
沙市区某公司销售侵犯“悍高HIGOLD”注册商标专用权家装铰链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区某公司销售假冒“悍高HIGOLD”注册商标的铰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维权请求。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悍高 HIGOLD”牌铰链共159箱(每箱200个)、另一箱已拆封销售尚余99个,合计31899个,货值金额共计64400元,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以上商品均为假冒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6月2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通过案件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对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南昌县昌富米业有限公司与沙市区某粮行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启示】该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便捷、高效的优势特征。案件从受理到结案,行政程序规范、严谨,凸显专利行政裁决的制度优势,快速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减轻了诉求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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