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纪委监委2月3日通报春节期间查处的一批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一、违规吃喝收礼问题
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志刚,2025年1月17日傍晚,在信州区佳丽商城某饭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目前已被立案审查并停职检查。
二、“私车公养”问题
横峰县发改委国防(人防)股工作人员兼驾驶员柯书仁,多次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其本人私家车加油,目前已被立案审查。
三、酒驾、醉驾问题
市发改委原党组成员黄忠平,2025年1月10日21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上饶大道与余干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相关问题正在调查。
弋阳县圭峰镇事业编干部曾屹,2025年1月25日23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相关问题正在调查。
四、上班时间打牌、赌博问题
鄱阳县自然资源局双港自然资源所支部副书记张安华、副所长乔胜欢、工作人员王飞龙,双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太勇、程剑等人,2025年1月15日下午,上班时间在某民房内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五人均受到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目前已被立案审查。
广丰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永丰八中队中队长蒋位盼、五中队协管员杨超、四中队协管员纪梦佳等人,2025年1月3日下午,上班时间在广丰区永丰街道某棋牌室打牌,目前上述三人均已被立案审(调)查。
来源 政事儿
基层常见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基层常见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处理党群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是具有执政党特色的纪律,违反群众纪律会极大地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根基。2015年《条例》开始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单列为一章。常见、典型的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有: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2018年《条例》第112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该条第1款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规定了6项侵害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如扶贫工作人员借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且未按时归还的行为,就是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实践中,若吃拿卡要等行为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构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情况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2018年《条例》第27条、第28条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此外,2018年《条例》第112条第2款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吴某,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5年至2020年8月,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22.4万元。2021年8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本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执纪执法实践中,认定处理该违纪违法行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把握好摊派费用的表现形式。其一,以捐赠、赞助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依据《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并强调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依据《关于治理向企业刮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第9条等规定,可以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党政机关均不得接受捐赠,也不能未经批准动用财政资金捐赠。其二,以刊登广告、订阅内部资料等手段强行摊派、收取费用。其三,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其四,以收取会费的名义摊派费用。其五,以调研费、基金等名义摊派费用。
二是把握好此错与彼错的界限。摊派费用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其他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比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规定,反映出的是行为人服务宗旨意识淡漠,破坏的是党群、干群关系,损害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违规摊派费用。与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区别在于,收礼的行为人一般具有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收受后实际占有相关财物,而违规摊派行为的本质是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转移到群众身上,增加群众负担,行为人并不具备个人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未将有关财物据为己有。
三是要区分好违规摊派和自愿捐赠。一般而言,被摊派者付出财物是被动的,且往往对此心怀抵触,属于无奈之举;捐赠则是捐赠人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自愿处置财物。前述案例中,吴某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帮助解决办公用品,有关物品亦实际用于单位办公,其行为本质上是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转移到群众身上,增加了群众负担。吴某的违规摊派行为损害了群众利益,属于违反群众纪律。
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2018年《条例》第115条对此违纪行为作出规定。黑恶势力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2018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还要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准确界定黑势力、恶势力。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的四个特征;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来准确把握恶势力的内涵。如果对黑恶势力定性把握不准时,可以与政法机关沟通协商。
二是准确把握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主要类型。其一是纵容包庇型,其二是通风报信型,其三是站台撑腰型,其四是帮人说情型。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与黑恶势力长期交往收受贿赂;与不法人员合伙做生意;对一些妨碍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疏于履行职责甚至执法不公;有的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等。
三是准确把握构成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主观上应当是“明知”有关人员属于黑恶势力仍与其交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结合被审查人身份、群众认知、黑恶势力的具体活动等具体案情予以推定。如县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长期在某地任职,对本地治安情况有充分了解,客观上同时又存在与当地黑恶势力长期交往、称兄道弟、接受吃请、为其站台扩大关系网、收受好处、多次利用职权为其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即使本人辩解否认的,也可以推定其“明知”。需要注意的是,推定“明知”要坚持实事求是,避免简单泛化,对于与涉黑涉恶分子交往不多、涉黑涉恶分子伪装较深等情况,不宜拔高认定。
四是注意准确定性。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相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应当适用2018年《条例》第27条纪法接条款认定;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保护伞”,可以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适用2018年《条例》第50条第2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予以认定。对充当“保护伞”中的接受礼品、宴请等行为,应当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分别评价合并处理。同时,对这类行为不论情节轻重,要求最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体现党中央除恶务尽、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
(来源: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课《基层常见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