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继续上访 如何处理?

职场   2024-12-31 13:59   河南  


问1:实名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可否满足其要求?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至于如何告知,尚不明确,实践中多数是口头告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至于受理机关如何答复(口头还是书面),不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较为详细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据此,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回函告知其处理结果。

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第十三条第四款: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九条 第三款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2:实名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继续上访 如何处理?
	
问:某单位负责人,被单位人员举报,经核查已对查实问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现该举报人不满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又向上级单位举报,质疑处理结果,上级纪委把该信访件又转交我们单位阅处,请问我们该如何回应举报人?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的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也有类似的规定,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是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对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是检举控告人权利。但是,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查实的事实,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法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作出处理。不能因为检举控告人的上访,而无端地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牺牲被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件事需要给大家讲一下,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所以,如果你本文完,各位读者,有还想如常看我的文章,可能需要你在每一次阅读后,在文章最右下方点一下。这样,每次的新文章推送后,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订阅列表里。有时,你觉得长时间没看到我的推送,其实我每天都在定时更新,只是因为微信新规则,没能在你的微信里显示。当然,看不看都随缘,我也没办法一直持续满足你的兴趣点、符合你的三观。无论能陪你多久,只有感谢,没有强求。


来源:纪法一点通 本刊所有内容均来自网络,转载用来学习,本公众号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不对文章观点负责。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本公众号,小编会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

纪法课堂
纪法实务学习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