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
本文刊载于2024年10月27日《文汇报》第7版:文汇理论/智库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制度具有刚性和稳定性,中国首次制定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有利于真正落实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长期对公平竞争、政策同等、法律平等的期盼与呼吁,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信心。
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首部基础性法律
文汇报: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同时也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如何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出背景及其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李建伟:从政策背景角度,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都明确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从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明确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这些大政方针和相关政策,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从实践背景角度,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政策支持下,我国民营经济不断蓬勃发展。截至2024年6月底,我国注册民营企业数量已达55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1.25亿户,民营经营主体总数超过1.8亿户,占全国经营主体的比例达96.4%。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富创造、税收贡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就业促进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积极贡献。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积极作用,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制度具有刚性和稳定性,中国首次制定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有利于真正落实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长期对公平竞争、政策同等、法律平等的期盼与呼吁,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信心。
首先,民营经济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立。立法明确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其次,民营经济发展有了法律的支持。立法围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发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其参与国家科技攻关,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等。再次,民营经济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立法在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经营管理、平等竞争、知识产权,尤其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立法保障。
因此,本次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首部基础性法律的制定,对于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立法草案的六方面亮点值得关注
文汇报:近年来,我国已经就促进民营经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与此前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的政策相比,此次草案有何亮点?
李建伟:《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草案,具有六方面亮点。
一是突出政策落实。立法重点将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固化为国家法律。立法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写入国家法律,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政策用法律固化下来,明确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立法。
二是着力引领推动。立法在确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基础上,立足“促进法”定位,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职责,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新质生产力、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
三是聚焦问题解决。立法聚焦关系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要素获取、资源使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投资融资、信用修复、政企关系、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制定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规范履职尽责,法治化破解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
四是加强权益保护。立法专设“权益保护”一章,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进行全面保护。重点对相关主体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征收征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规范异地执法,账款支付等,作出全面明确保护性法律规定。
五是坚持规范并重。立法草案既突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通过专设“规范经营”一章,对于民营企业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经营违法违规治理,财务制度规范等,作出全面规范。
六是强化法律职责。立法通过“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两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依法履职尽责,作出专门规定。重点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公平竞争审查、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账款支付、政企沟通机制、政策公开便利、依法行政执法、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等方面依法履职,及其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处分等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治刚性。
让法治更好赋能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
文汇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牢牢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作用。草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法治如何更好为民营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
李建伟: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的新质生产力,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和重要任务。应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赋能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专设“科技创新”专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立法重点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新技术应用,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加强原始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发展生产力提供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
围绕法治更好为民营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结合本次立法,主要应推进完善以下工作。首先,激励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在立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竞争、要素获取、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权益基础上,应促进广大民营企业加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道的认识。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基础上,通过相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立法举措,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成为新时代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
其次,进一步推进基于科技创新的民营经济产业升级。我国民营经济主体已占全部经营主体的96.4%;但很大一部分还集中在传统产业,亟需实现产业升级。新质生产力是对传统生产要素提质重组的先进生产力,应通过促进性立法,推动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前沿技术不断突破,通过新科技赋能,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推进民营经济产业结构的发展升级。
再次,在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基础上,通过研发平台共享、合作机制共建、科技成果共创等制度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的能力,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从要素—技术—产业—组织形态—企业建设等环节全方位全链条支持、赋能民营经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最后,新质生产力强调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从法律层面支撑头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应通过法治方式激励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形成联合创新生态。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通过立法,推动广大民营企业强化、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协同创新能力、机制创新能力、管理创新能力等综合创新效能,从而推进未来我国民营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
文汇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任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如何进一步完善“两个毫不动摇”的法治规范体系?
李建伟:“两个毫不动摇”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关键,是健全完善以宪法为根本、党内法规为引领、法律法规为支撑的“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
一是以宪法为根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构建、完善“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切实贯彻《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相关条款规定,将其细化、具体化到《企业国有资产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完善中,保障“两个毫不动摇”法治规范体系的法制统一与健全完善。
二是以党内法规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一系列促进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党内法规,对于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引领和推动全社会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两个毫不动摇”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引领。
三是以法律法规为支撑。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高立法质量。首先,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基础上,制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要素获取、政商关系、执法司法、权益保护、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其次,建议适时启动《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修订。通过上述法律及法规建设,在法治轨道推进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李建伟,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