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载于2024年10月15日《解放日报》第10版:思想周刊/新论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五个中心”建设是上海发展的总体定位、城市功能的集中体现,只有在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下才能行稳致远。
发挥三大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上海要发挥好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就加快建设“五个中心”而言,尤其要发挥好法治的三大功能:
一是法治具有固根本的功能。通过法治的形式,可以将“五个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基本原则等需要长期坚持的内容固化下来,确保改革基座稳固。
二是法治具有稳预期的功能。“五个中心”建设必然涉及对现有制度的改革,需要兼顾各主体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的心理状态。通过法治,可以使各主体基于稳定的、合理的预期对各种关系和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选择。
三是法治具有利长远的功能。加快建设“五个中心”需要坚持整体谋划,要求制度设计着眼于未来。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从顶层设计进行整体优化,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存在短板弱项
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具备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优势,但在法治领域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对矛盾:
一是“五个中心”建设的前沿性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上海的“五个中心”建设在国内外均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和前沿性特征。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导致“五个中心”建设所涉及的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二是“五个中心”建设的突破性和全国法律秩序统一性之间的矛盾。
在当前的立法格局中,全国的法律秩序具有较强的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出了“勇于开拓”的要求,这也是对其实现引领性、示范性的必然要求。这种开拓需要建立在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而凡属重大改革,往往都有一定的突破性。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在新制度的实践需求和旧秩序的约束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是“五个中心”建设的国际性与相对薄弱的涉外法治之间的矛盾。
上海作为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国际性是“五个中心”建设的核心特征之一。近年来,上海致力于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对标、拓展国际视野与思维、扩大境外主体参与以及积极吸引高质量外资、加强境内外市场连通等,均具有鲜明的国际性。
有涉外实践,就必然有涉外法治。“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新形势下,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加快建设“五个中心”而言,涉外法治建设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涉外执法司法水平仍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能级和水平有待提升,在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话语权不足,等等。
四是“五个中心”建设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与现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间的矛盾。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具有较强的前沿性、突破性、国际性,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有较强的需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五个中心”,需要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进一步强化、优化高端法治人才供给。
固根基 扬优势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是立法先行,填补法律空白。
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减少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中的法律空白。一方面,抓紧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论证工作,如城市数字化转型、跨境数据流通等领域;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部分不适合实践发展的法规修订工作,如《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等。
二是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提供法治“试验田”。
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浦东新区具有“龙头中的龙头,关键中的关键”重要地位。面对需要突破上位法的一些情形,应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的变通权,在局部“试验”成功的情形下,再推动全域性的法律变革。下一步,可提高与国家部委沟通的效率,为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消除法治障碍。
三是积极对接国际标准,提升涉外法治水平。
加强与国际规则衔接相关课题的研究,为参与国际相关行业规则、治理规范、评估体系构建做好基础性工作,可重点关注商事、通关、航运、科技创新等领域。
探索与域外法律服务机构共建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法律查明中心等,提升涉外法治服务水平,以“引进来”的形式助力稳外企、稳外资,并更好服务本土企业“走出去”。
四是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新形势下,要建设一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法治干部队伍。首先,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提升在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法治水平;其次,优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围绕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同步提升高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再次,推进域外高端法律人才到上海探索跨境执业,以“引进来”的方式补足涉外法治人才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