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学生欺凌的相关报道不断走入公众视野,一些极端的学生欺凌事件更是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重大创伤,也引发了社会舆论诸多不满。对此,相关部门出台多项制度以综合防治学生欺凌,2024年5月,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各地开展的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在此种趋势下,社会舆论倾向于对所有学生欺凌事件进行重罚,一些极端的声音也时有出现。那么,此种严罚思路是否适用于所有学生欺凌现象,能否在根本上杜绝此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对此,本文指出,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学生的处理过于宽纵,期待法律长出防治学生欺凌的“牙齿”,甚至出现“单独设置学生欺凌罪”的极端声音。而对于学生欺凌“零容忍”普遍性的理解偏差逐渐形成了“严罚”的认识,“零容忍”的也不是欺凌行为,而是欺凌者。在此基础上,此种误识可能会借助相关热点事件的“东风”以寻求治安管理法规甚至刑法背书,对此需要保持高度警惕。本公众号特推出此文,供读者思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公众号立场。
作者: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7期
河北省邯郸市初中生杀人案再一次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社会舆论主要聚焦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背景下的司法实践、犯罪原因视角下的学生欺凌治理两个方面。以往,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与学生欺凌通常被作为两个独立或弱关联议题分别讨论。检视本案,值得追问的是:刑事责任年龄已然下调,为何没有如预想一般有效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与应对作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原因的学生欺凌?对于强调学生欺凌破坏性进而寻求法律严惩的路径依赖,本案的发生便是对其正当性及有效性无声的质疑。案件的公正处理固然重要,但更大的价值应在于群情激愤的浪潮退却后,能为防患于未然作出实质性贡献。因此,围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议暂且不论,本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定罪处置也暂按下不表,本文的旨趣在于对学生欺凌理性认识之重申与综合防治的路径调适。
学生欺凌防治机制的变迁
(一)我国学生欺凌防治机制的由来
1.作为独立议题的“学生欺凌”的演变
2.“学生欺凌”纳入正式治理
(二)学生欺凌防治困境
(三)应激之下的严罚趋向
学生欺凌的理性再识
(一)我国学生欺凌之客观现象侧面
(二)学生欺凌概念之解构与再识
(三)严罚倾向的错位与误识
学生欺凌防治的路径调适
(一)宽而不纵的意旨重申
(二)综合防治的基本立场
1. 学生是防治主体而非对象
2. 以儆效尤不如未雨绸缪
而具有世界性影响力的芬兰全国性学生欺凌防治项目——KiVa则展示了另一种实践策略。其核心主张在于改变事后针对欺凌者的严惩策略,通过日常全覆盖、参与式的情境教学课程,提升学生对欺凌事件的同理心,唤醒旁观者,并系统性地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配备不同学习方案和指导材料。㊵挪威的“奥维斯干预方案”也并非以制裁为手段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来预防欺凌现象,而是重点通过事前“讨论”“沟通”等方法让学生意识到欺凌行为的危害性、构筑良好人际关系的意义、遵守规则的必要性等,进而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㊶从两者推广适用的学校反馈情况来看,事前教育的防治效果明显优于事中严罚与事后修复策略,普遍可降低一半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率。近年来,我国也出现类似的一些零星实践,如针对学生欺凌的教育戏剧课程等。
3. 防治学生欺凌徒法不足以自行
学生欺凌防治的“未成年人法化”
(一)专门立法的规范形式
(二)分级干预的处遇手段
(三)分工协作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