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照生态安全优先、突出重点和因地而划的原则,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就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以下区域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一)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全域。涉及江西武夷山国家自保护区管理局、武夷山镇、篁碧畲族乡、铅山县独竖尖生态林场、英将乡管辖区域。
(二)江西鹅湖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域。涉及鹅湖镇、太源畲族乡、葛仙山镇、天柱山乡管辖区域。
(三)江西骆驼山省级森林公园全域。涉及永平镇垦殖场管辖区域。
(四)江西仙人寨省级森林公园全域。涉及汪二镇管辖区域。
(五)江西宋家源省级湿地公园全域。涉及河口镇、虹桥乡管区域。
(六)大坳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涉及英将乡管辖区域。
(七)伦潭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涉及天柱山乡管辖区域。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吸烟、野炊和烤火;
(三)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五)焚香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区内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森林防灭火预案,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竖立警示公告牌,明确森林防火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和举报受理方式等。
五、举报电话:12119(森林火警)、0793-533213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左巧媛
监制:郑 炜
审核:苏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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