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5日。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东至陈康伯路,南至峰福线,西至外环路,北至信江河北岸。
三、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书院大桥、凤来大桥、九狮大桥、信江大桥、浮桥等交通枢纽区域。
四、禁放区范围内乡镇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五、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违反本通告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十、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编辑:林程鹏
监制:郑 炜
审核:苏家福
签发:黄一川
●联系人:王律师:13479337708 汪律师184078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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