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丨“新三样”之锂电池出口政策要求

文摘   2024-12-05 16:58   天津  

“新三样”之锂电池出口政策要求


近年来,在国内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下,出口结构的升级成效非常显著。以新能源汽车、锂电池与光伏产品为代表的“新三样”成为我国企业出口新优势。

锂电池作为“新三样”产品之一,无论是在个人消费品,还是在工业生产、运输等行业都得到了广泛运用。同时,锂电产品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其产品特性,也存在一定的潜在安全风险。为服务保障锂电池安全便捷高效出口,本期针对“新三样”中锂电池产品进行政策讲解。

01

锂电池的定义和分类

锂电池大致可分为两类: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锂金属电池通常是不可充电的,属于一次电池(不可反复充电),如纽扣电池。锂离子电池是可以充电的,属于二次电池(可反复多次充电),如手机电池。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中锂电池运输分类体系的分类如下:

02

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锂电池的海关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根据上述要求,对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锂电池类商品,不仅要使用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包装,而且还要向属地海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03

锂电池危险货物

包装豁免要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第188条款规定“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1)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含量总和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100W·h。

(2)锂离子电池须在容器外标明其瓦特-小时比率。

(3)除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组外,包件毛重不得超过30KG。

(4)每个包件须标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锂电池标记。

(5)除装在设备外,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内。电池或电池组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此外,还需符合其他一些条款,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国际危规。

04

出口提示

1、锂电池需要根据不同运输方式,遵守相应的海运危规、空运危规要求。企业出口时应关注不同国际规章的差异化要求,并及时跟踪最新的变化情况。

2、出口企业需要提前关注对方国家锂电池相关政策要求,如FCC、UL、CE、RoHS、WEEK等法规或认证要求,避免或减少相关贸易风险。

05

天津海关服务举措

天津海关出台24条服务措施,服务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包括常态化开展打击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工作,助力天津口岸进出口合规危化品快进快出。如企业在天津口岸锂电池海关通关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检验模式创新需求,可及时向海关了解有关政策要求。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天津保税区海关

编辑:张招飞、陈曦、聂吴靓洁 

校对:庞璐珉、袁斌 

审核:李国胜、李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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