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荆州市出台了
《关于持续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
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实施购房和契税补贴
01
购房房款补贴
(1)市直企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荆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招硕引博”购房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荆建发〔2023〕10号)文件执行。
其他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相关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购房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学历的购房人,可享受2万元购房补贴。
(2)农村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3万元购房补贴。
(3)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2016年1月1日以后,荆州行政区内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家庭,可享受3万元购房补贴;按政策生育的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可享受6万元购房补贴。
(4)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可享受3万元购房补贴;烈士遗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因公殉职的警察家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
二孩及以上家庭、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硕引博”人才、农村户籍人口、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的警察家属及其他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补贴政策。同一家庭多人符合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的原则享受补贴政策。同一家庭只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购房人必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合同备案查询为准)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02
购房契税补贴
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70%予以补贴。
购买二手房,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额的50%予以补贴。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证明6个月内(从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完成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相关补贴资金由区(功能区)财政负担,荆州区、沙市区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优化落户手续和子女入学条件
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子女可享受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引导贷款利率继续合理下行。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各商业银行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
优化财税支持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销售购买满2年以上的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转让满5年的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支持具备运营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力的企业,在中心城区购买“以旧换新”家庭的原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旧房款总价不得高于新房款总价的80%。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契税100%给予补助。从事“以旧换新”的相关企业在旧房交易环节中买卖双方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市区两级留存部分等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实行100%补贴。
支持D级危房更新
对已经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城市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的,在自愿搬离危房并承诺不再居住的前提下,保持原房屋产权不变,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是购买新建商品房时,由原D级危房所在辖区政府一次性最高补助每平方米1000元。二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先配租,并由辖区政府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对城市D级危房户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10年。三是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配租公租房。
房屋和房租补助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算:原房屋面积超过购房或承租房面积的,按照所购房屋或所承租房屋面积计算;原房屋面积不超过购房或承租房面积的,按照原房屋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