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请下列人员或其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荆州市车管部门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申请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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