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跑
偏僻处叫网约车继续潜逃
提前下车扫共享车辆
扔掉衣服
再步行绕回出租屋
......
如此“缜密”的逃逸计划
耍尽“反侦查”手段
意欲瞒天过海
最终却难逃法网
▼▼▼
2024年9月15日16时54分,87岁的郭某行走在漳州长泰区人民东路至尊世家外路段的斑马线上,其右侧突然驶来一辆无牌二轮车将他撞倒,倒地同时撞上自后方驶来的小车。
事故发生后,二轮车驾驶人将郭某搀扶至路边,随后竟快速骑车逃离事故现场!
长泰交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在了解情况后,兵分两路:边调取比对监控视频、边在案发现场周边调查走访,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乘坐一辆小车离开长泰。
交警联系上司机后得知:该车是“网约车”,嫌疑人已在龙文区朝阳医院门口下车。民警立马到医院附近寻找,发现其下车后并未进入医院,周边也无身影。
民警马上联系龙文分局郭坑派出所,联合对医院周边进行新一轮的监控比对,一番搜寻后最终锁定嫌疑人何某,并于当日22时在一出租屋将其查获。
▲事故过程监控视频画面
在大量证据面前,何某对自己撞人逃逸行为供认不讳。何某无驾驶证,二轮车又未上牌照,由于害怕赔偿,选择了逃逸。逃逸过程中,何某弃车后又多次换车逃离,并扔掉衣服重买后绕行返回出租屋。
民警对何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等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
但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了故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犯错就要受到惩罚
法律最终不会放过一个违法者
来源:漳州长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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