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钱能否因“懒”缩水

文摘   2024-09-29 22:02   新疆  
近日,锦绣街道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为“懒”讨薪纠纷。

再某于2023年10月始,在艾某的餐厅当洗碗工,双方口头约定月报酬为1800元,但艾某在2023年11月给再某支付工钱时仅愿意支付1500元,剩余的300元一直未给。再某2024年从艾某餐厅辞职后,多次登门向艾某催讨,一直未协商一致,双方为此多次当众发生口角。

2024年9月,锦绣街道司法所全面开展大排查大走访活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约请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交流,得知艾某是因为再某在打工期间“偷懒”,才拒绝支付剩余的300元。但再某对艾某所讲的“偷懒”行为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的争执。人民调解员耐心向艾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艾某不能随意降低再某的劳动报酬。否则,再某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释法、讲明利害关系,艾某被说服,态度转变,向再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300元报酬。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隐患成功化解。

终   审:张   平

审   核:刘   洋

编   辑:徐泽宇

图   文:杨爱月、阿衣孜木古

来   源:锦绣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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