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年关将至
2024年12月28日,图木舒克垦区(城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群众李四(化名)在微信群中发布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信息。
得知此线索后,警方迅速开展行动,于当日下午17时许,在五十三团公安检查站将涉嫌售卖烟花爆炸的违法嫌疑人李四当场抓获。
经询问得知,犯罪嫌疑人李四偶然从朋友处得知,一挂2万响的鞭炮在辖区售价竟高达200元钱,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分两次委托老乡,从内地购买7箱福星高照加特林烟花、16箱100响战狼牌烟花和32挂2万响大地红牌鞭炮,将其发至微信群中进行售卖,并承诺送货上门。
目前,李四因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 审: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