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森林景区景点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 制:水城区融媒体中心
总监制:陈龙
监 制:汪靖恒
责任编辑:彭玉樘
编 辑:王茹 谢娟 徐红梅
热 线:0858-6665222
投稿邮箱:scxrmtzx@163.com(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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