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着国计民生,切实保障油气、“三电”设施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盗窃破坏油气、“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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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讯设施属于国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如果违反将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甚至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故遇到通讯设备损坏进而由此影响到自身的权利时,应当及时找到相关通讯公司、行政机关(如派出所、当地政府)或者是基层群众组织寻求帮助,而不能私自处置该损坏的通讯设备,私自处置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且损坏的通讯设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未经专人处理,私人处置可能导致更大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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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为油气运输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
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坚决不参与任何破坏油气、“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
◆ 坚决不隐瞒和窝藏任何破坏油气、“三电”设施的违法行为,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 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乌当法院
编 制:水城区融媒体中心
总监制:陈龙
监 制:汪靖恒
责任编辑:彭玉樘
编 辑:顾静玲 张娇娇 徐红梅
热 线:0858-66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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