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主 房屋出租也应避“雷”避“坑”

文摘   2024-10-22 17:31   北京  


某地一处出租屋内,5层货架上摆满了肉毒素,上面没有中文标识,按照瓶身颜色不同被叫作“粉肉”“玉肉”“白肉”等。犯罪嫌疑人龚某交代,屋内这样的肉毒素有2000多瓶。


近日,新华社一篇《可怕!出租屋里竟堆满了肉毒素》报道了外省市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揭开医美行业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广受网友关注。


我们在关心案件本身的同时

它的案发地点——出租屋

也值得关注


借助此案,我们聊一聊

作为“平安社区”“平安北京”建设的一份子

广大出租房主们

如何避“雷”避“坑”

为房屋出租上一把“安全锁”



发现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果断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亦有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了

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治安问题线索

却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

结果是轻则被罚款

重则被行政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那如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呢?

定期检查!


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

完成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并且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出租房屋

👇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因此,广大房屋出租人

绝不能一“租”了之

当个“甩手掌柜”

房屋承租人亦应遵规守法

切莫坑了房东、毁了自己



【2024-102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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