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辖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西城分局组织各派出所持续加强出租房屋安全检查、隐患清整等工作,努力为辖区居民营造安全、宜居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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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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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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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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