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对一处隐藏在出租大院内的制假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耐克、彪马等品牌商标的服装1000余件,当事人梁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摘自新京报客户端
我们在关心案件本身的同时
它的案发地点——出租大院
也值得关注
借助此案,引以为戒
作为“平安社区”“平安北京”建设的一份子
广大出租房主们
该做些什么
才能为房屋出租上一把“安全锁”
发现出租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果断举报!
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了
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治安问题线索
却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
结果是轻则被罚款
重则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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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那如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呢?
定期检查!
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
并且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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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因此,广大房屋出租人
绝不能一“租”了之
当起“甩手掌柜”
房屋承租人亦应遵规守法
切莫坑了房东、毁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