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城市群示范任务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2)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3)放宽对新能源车辆的管控。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使用的新能源重卡(纯电、氢能)及新能源轻型货车不予管控,鼓励企业置换新能源车辆。
(4)落实“多规合一”,将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
(5)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优化土地供应方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供应,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7)支持新能源技术引进。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新能源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