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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保险公司负有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付的义务。然而,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有时会提出使用自费药物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对此类医疗费用进行赔偿。果真如此吗?
增城街坊单先生的妈妈上街买菜时,被小车剐蹭碰撞跌伤,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小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后期,承保小车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上门协商赔偿事宜。单先生将医疗费清单、发票等复印件提供给保险公司。结果保险公司称经辨认,医疗费清单上载明的自费药不予理赔。单先生非常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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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碧云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自费药是指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这些药未被医保覆盖,需要自己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全责车祸中,责任方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药部分。保险公司仅以医疗票据单据中的自费药部分为由拒绝赔偿,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支出的费用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且单先生母亲就医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治疗、护理等措施系医院根据其伤情所需而采取的必要治疗,在有相关医疗票据佐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侵权人获得及时全面救济,保险公司应就该部分费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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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思泳
审校:陈翠珠
值班主编:黄家荣
终审:王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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